中央銀行對各種耐用消費品的銷售融資所予以的控制。最早盛行於美國,由於其直接影響一國的經濟和貨幣政策目標,所以成為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工具之一。

  必要性 ①耐用消費品需求很容易追隨經濟週期變動,而消費信用往往進一步加劇經濟的不穩定。在經濟繁榮階段,消費信用會大量增加,從而使消費需求上升,刺激生產和銷售的進一步發展;而在經濟衰退時期,由於繼續償還貸款,消費者購買力下降,造成耐用消消費品銷售額銳減,經濟更加蕭條。如果中央銀行僅采用一般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則對這種周期性的變動不能施加迅速而有力的影響。②消費信用急劇增加的結果,會使一部分負擔過重的消費者由於收入中相當部分用於償還貸款,造成當前生活的困難,影響經濟的穩定。③消費信用的擴張,在一定條件下會相對減少用於企業投資的信用,從而影響社會資源的有效分配,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內容 ①規定用分期付款等消費信用形式購買各種耐用消費品時第一次付款的最低金額。如美國規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付款金額不得少於應付貨款總額的1/3;法國1969年則規定為25%以上。②規定分期付款的最長期限。即何時付清所購消費品價款。如美國曾規定最長期限不超過18個月,後修改為12~15個月;法國規定最長期限為18~21個月。③限制分期付款等方式購買的耐用消費品種類。如1950年美國規定對居民住宅建房信用施行嚴格的控制,並且還限制其他一些種類的不動產貸款。④對不同的耐用消費品規定不同放款期限。如美國曾規定,分期付款購買汽車放款期限可延長到15個月,而一般耐用消費品放款期為12個月;又如法國曾規定,購買汽車放款期限可達18~24個月,而其他耐用消費品放款期限則為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