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與存款戶約定,允許存款戶超過存款帳戶餘額支取一定數額款項的放款業務。

  透支分為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兩種。信用透支是由銀行與存款戶簽訂透支契約,存款戶可在約定的透支限額、期限內進行透支;抵押透支是存款戶以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票或金銀等財物作為抵押,並簽訂抵押透支契約後,在透支限額、期限內進行透支。在一般情況下,西方國傢的銀行對存款戶辦理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均應覓具保證人進行擔保。如果存款戶超過期限未能歸還透支款項,或者者銀行將抵押品變價後仍不足以償還透支款項,保證人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信用透支和抵押透支在西方國傢的銀行放款業務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因為這種放款業務一次立據,在規定限額、期限內可以隨時借用,隨時歸還,不必逐筆向銀行申請貸放,存款戶和銀行在處理手續上亦比較簡便。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曾采用過這種做法,對公營、合營、私營企事業單位辦理透支業務。從50年代後期開始,除對商業企業采用存款和貸款在同一帳戶內記載和反映的“存貸合一”帳戶尚具有活期存款透支性質外,對其他事業單位均停止辦理透支業務。因為這種業務漏洞較大,銀行必須嚴格控制其帳戶付方餘額不得超過約定的額度,而且易被套用銀行信用,不利於發揮銀行對信貸資金活動的監督作用。

  1984年銀行信貸資金管理體制改為“統一計劃、存貸分開、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原則,存款和貸款必須分設帳戶,因而對商業企業取消瞭“存貸合一”帳戶。有的專業銀行僅對少數企業開辦一定限額的透支帳戶,企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限額內簽發支付憑證進行透支。如果發生空頭支付憑證,銀行不予墊款,並按照銀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