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事務中,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公民)在本國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用已繳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政府的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來抵免應匯總繳納本國政府相應稅額的一部分。又稱抵免法。分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兩種。

  直接抵免。適用於同一經濟實體的跨國納稅人,包括同一跨國自然人和同一跨國法人的總分支機搆。

  間接抵免。適用於被同一經濟淵源聯繫起來的不同經濟實體的跨國國納稅人。如跨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不論是直接抵免還是間接抵免,其準許抵免的稅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或國籍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即通常所稱的抵免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不準抵免,也不得列為費用開支;低於抵免限額的差額稅款仍應向居住國(或國籍國)補繳。

  各國對抵免限額的確定具體做法不同。有的采取分項計算抵免限額,即按稅率不同的所得項目分別計算限額;有的采用分國計算抵免限額,即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應視屬於向哪個國傢繳納的稅款,就分別以從哪個國傢取得的所得計算抵免限額;有的采取綜合計算抵免限額,即綜合所有各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所得,給予盈虧相抵,匯總計算抵免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