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結貿易條約國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相互協定給予對等優惠待遇的關稅。一般對對方的進口貨物相互免征關稅或採用比其他國傢較低的稅率。

  互惠關稅是通過互惠協定實現的。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的1860年英法《科佈登條約》即規定互減關稅。許多國傢通過與英法或相互間締結最惠國條約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紀60~70年代國際上出現瞭以降低關稅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20世紀30年代,發生世界性經濟危機,各國普遍採取嚴格限制他國貨物進口口的關稅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國也受到嚴重打擊。為瞭扭轉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國通過瞭貿易協定法案,規定總統有權與外國簽訂互惠貿易協定,並在1934年水平的50%范圍內降低或提高關稅稅率,以及取消其他輸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間,該項法案修訂過4次,規定總統有權削減的稅率幅度又進一步擴大,並先後與28個國傢簽訂瞭貿易協定。這項法案原定執行9年,後經第33任總統H.S.杜魯門的要求,延期執行到1948年6月。

  互惠關稅的原則是自願互利,有利於發展雙方的貿易關系。相互削減關稅消除瞭單方削減關稅可能出現國際收支逆差的危險,也使有關國傢在對等原則指導下,得以維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和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所以繼美國之後許多國傢都實行瞭互惠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