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稅法規定的減免退稅優惠、專項扣除或抵免以及延遲納稅等所造成的稅收減少,視同政府支出,編列支出預算,以計算由此而形成的政府收入損失。又稱稅收支出。是政府為實現某種特殊目標,以犧牲部分財政利益所採取的直接稅收優惠方式。

  稅式支出的概念最早由美國國際稅務專傢S.薩裡於1967年提出,並在其著作《稅收改革途徑》(1973)中作瞭理論闡述。1968年美國政府編制瞭第一個稅式支出預算。1974年,在預算法案中正式批準實行“稅式支出出”制度,並要求在聯邦預算中明列稅式支出項目。美國對稅式支出的研究和實踐,引起瞭世界一些國傢和組織的關註。1977年召開的第33次國際財政研究會代表會議,初步通報瞭各國有關稅式支出的實施情況。1979年,加拿大編制的稅式支出預算,定名為“稅收支出帳戶”。法國於1980年9月公佈瞭第一份稅式支出預算。此外,英國、奧地利、意大利等國傢也已將稅式支出付諸實踐。

  稅式支出不同於一般預算支出的特點是:①支出具有間接性和隱蔽性。毋須采取政府撥款方式以實現轉移支出。②支出的靈活性。一旦稅收優惠等條款經過立法,在實施過程中處理所發生的減免退稅等,要比預算撥款更加靈活。③支出的時效性。在一般預算支出中,有些項目的款項當年使用不完,可以結轉下一財政年度繼續使用。而稅式支出的優惠措施則具有法定期限,逾期不能再繼續享受。④影響經濟的直接性。通過稅式支出的優惠,國傢可將有關社會經濟政策直接作用於經濟單位和個人,促使微觀經濟活動符合於宏觀經濟運行的要求。

  中國於80年代後期引進稅式支出概念,逐步將其運用於實踐,並開始註重加強對稅式支出的控制、管理和效果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