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交易所內充當買賣雙方仲介以獲得傭金為目的的商人。

  經紀人是適應股份公司發展和證券交易增多的客觀需要而產生的。經紀人的出現不僅有利於擴大證券交易的範圍和形成公平的價格,而且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組織管理和發展。

  經紀人分為個人經紀人和法人經紀人。充當個人經紀人必須具有一定的學歷、信譽、較豐富的業務知識和資產保證等條件。法人經紀人通常由具有一定資金力量的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或或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充當。經紀人必須取得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資格之後才能進入交易所交易,並且要服從交易所的規定。

  經紀人又分為現場經紀人和非現場經紀人。前者在交易所現場代理客戶進行證券交易。後者則在全國各地設立的辦事處作為證券交易所非會員投資人的代理人,代理客戶買賣證券。非現場經紀人都是合夥商或公司。

  現場經紀人又有多種。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現場經紀人有三種:①傭金經紀人,專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並按固定比例收取傭金。他們是交易所的主要成員,並且是以證券公司名義在交易所得到交易席位。②二元經紀人,專門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委托從事證券交易,實際上是經紀人的經紀人。由於美國過去這類經紀人代理買賣100股股票,收取傭金2美元,故稱。這類經紀人通常以個人身份在交易所內取得交易席位,不屬於某個會員公司,是獨立的經紀人。③專傢經紀人,又稱特種經紀人或專業經紀人。他們利用自己的資金或者接受其他會員的再委托,在某一交易臺專門從事一種或幾種證券的交易。專傢經紀人有責任幫助形成一個有秩序的連續的證券市場,保持市場供求平衡。成為專傢經紀人須經交易所董事會審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內的女經紀人(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