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稅的對稱。以貨幣形式徵收的稅。按稅收收入的實體形態進行的分類。現今各國的稅收基本上是貨幣稅。稅收從徵收實物逐步轉變為徵收貨幣,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當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會越出商品流通領域,賦稅、地租等就由原來的實物交納轉化為貨幣支付。生產者在交納貨幣稅時,隻是貨幣單方面的轉移,不發生商品和貨幣換位元的情況,不表現商品的任何形態變化。因此納稅人要用貨幣交稅,就須出賣自己的產品變為貨幣。這隻有在商品交換發展的情況下下才能辦到。實行貨幣稅有利於國傢財政統一結算,方便納稅人的繳納,有利於避免實物途中運輸損耗和運輸不便,減少征收費用,還能在更廣泛的范圍內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中國實行貨幣稅較早,公元前3世紀以後的秦漢時期已初具規模。漢代政府對於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一百二十錢;對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二十錢,稱為“算賦”或“口賦”。後來歷代政府逐漸對茶、酒、車、船、房屋、交易、牙行、典當、契約等采取貨幣稅的形式課征。到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時,貨幣稅數額開始超過實物稅。元代時,江南的田賦已有折征錢鈔的。清初一些省將丁稅並入田糧,實行“地丁合一”,征收銀兩,於是貨幣稅又進一步擴大。中華民國時期除曾對田賦征收實物外,其他各稅均為貨幣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除農業稅和牧業稅曾征收糧食和畜產品外,其他各稅均為貨幣稅,1985年農業稅改為“實物抵交,貨幣結算”,亦為貨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