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資產的對稱。單位或個人所擁有的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是一種索取實物資產的無形的權利。

  金融資產包括一切提供到金融市場上的金融工具。但不論是實物資產還是金融資產,隻有當它們是持有者的投資物件時方能稱作資產。如孤立地考察中央銀行所發行的現金和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債券,就不能說它們是金融資產,因為對發行它們的中央銀行和企業來說,現金和股票、債券是一種負債。因此,不能將現金、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簡單地稱為金融資產,而應稱之之為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對其持有者來說才是金融資產。例如,持有商業票據者,就表明他有索取與該商品價值相等的貨幣的權利;持有股票者,表示有索取與投入資本份額相應的紅利的權利;持有債券者,表示有一定額度的債款索取權。金融工具分為所有權憑證和債權憑證。股票是所有權憑證,票據、債券、存款憑證均屬債權憑證。但在習慣上,這些金融工具有時也稱之為金融資產。

  投資者在市場上決定購買哪一種金融工具,總會全面考慮它們可能帶來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一般考慮四個因素:①實際期限,指債務人必須全部償還債務之前所剩餘的時間。②流動性,指金融工具迅速變為貨幣而不致蒙受損失的能力。流動性與償還期成反比,即償還期越長,流動性越低,反之亦然;它與債務人信譽成正比,即債務人信譽越高,流動性越大,反之亦然。③安全性,指是否遭受損失的風險。風險可有兩種:一是不履行約定的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風險;二是市場的風險,即由市場利率上升而造成的金融工具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④收益率,指凈收益對本金的比率。

  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都是持有者的財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加,經濟主體金融資產持有的比重會逐步提高。同時,為瞭既獲得較高收益又盡量避免風險,人們對金融資產的選擇和對各種金融資產間的組合也越來越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