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理財傢。字士安,南華(今山東東明)人。肅宗時,曾任度支、鹽鐵、轉運、鑄錢、租庸、青苗等使,分管或總管全國財賦,官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

  唐朝自安史之亂後,財政困難,劉晏任理財官近二十年,取得瞭很大成就,使財政收入大幅度地增長。由於劉晏的經濟言論流傳下來的隻有片言隻語,因此隻能從他的理財措施中瞭解他的經濟思想。

  改革轉運 唐朝的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東南。從東南運租賦到長安,費用很大,由於戰爭的破壞,河南一帶人煙稀少,使轉運更加困難。劉晏任轉運使後,通過實地考察,對轉運辦法進行瞭改革。以前轉運由人民負擔運輸費用和徭役,劉晏改為由國傢出錢並雇人運輸。他還采取分段轉運的辦法:由江船運到揚州,汴船運到河陰,河船運到清口,然後由渭河運到太倉,在各段連接處建立糧倉,以便存放和轉運。實行上述辦法,“不發丁男,不勞郡縣”(《舊唐書·食貨志下》),節省瞭運輸費用和時間,每年從東南運糧一百一十萬石到長安,無升鬥損失。

  改革鹽法 肅宗乾元元年(758),鹽鐵使第五琦在全國推行食鹽專賣政策,劉晏對專賣政策作瞭改革,隻在出鹽之鄉置鹽官,收購鹽戶所生產的鹽,轉賣給商人,聽任商人運鹽至任何地方出賣。距產鹽區遠的地方則設常平鹽,在鹽貴時減價出售,做到“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新唐書·食貨志四》),在劉晏任轉運使期間,鹽利收入增至原來的十倍。

  行常平法 常平法包括常平倉、常平鹽和平衡其他商品的價格。劉晏註意及時掌握商情,建立瞭一個效率很高的物價情報網,即使是邊遠地區的物價變動,在幾天內就能知道,故“能權萬貨重輕,使天下無甚貴賤而物常平”(《劉晏傳》)。

  整頓稅制 大歷(766~779)年間,曾對原來的地稅、戶稅等進行整頓,為楊炎在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創造瞭一定的條件。此外,劉晏任鑄錢使時,每年在江淮鑄錢十幾萬貫,運往長安和荊、揚二州使用。

  劉晏主要是利用商品經濟增加財政收入。他熟悉商情,在他看來,到處有增加收入的門路:“自言如見錢流地上”(《劉晏傳》)。劉晏認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足用”(《食貨志四》)。鹽是人們的急需之物,因此,稅於鹽價,使鹽利成為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項目。這一理財特點,被史傢贊為“斂不及民而用度足”(《劉晏傳贊》)。劉晏的經濟思想接近於西漢的桑弘羊,他的理財辦法比桑弘羊有新的創造,但所涉及范圍則要狹小得多。

  理財以養民為先 劉晏把賦稅的增加建立在戶口增加的基礎上。他認為“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其理財以愛民為先”(《資治通鑒》卷二百二十六)。他的增加賦稅收入的辦法,不是單純依靠增稅,而是通過實行有利於人民休息的政策,以促進人口的增加和生產的發展,使稅源得以擴大。劉晏改革轉運制度,采取雇傭勞動的辦法,就是一項有利於人民休養生息的措施。在劉晏任轉運使的初期,全國戶口隻有二百萬,後來增加到三百餘萬,而且增加的都在劉晏所管轄的地區。“養民為先”的政策確是取得瞭一定的效果。

  賑濟觀 在賑濟貧民問題上,劉晏有獨特的主張,他不贊成進行無償的賑給。他認為:“善治病者,不使至危憊;善救災者,勿使至賑給”(《新唐書·劉晏傳》)。因此在發生災荒時,他除瞭及時進行減免賦稅和必要的貸放外,主要是利用常平法,在災區出賣糧食,收購其他雜貨,運往別處出賣或留給官府自用。他認為這樣做既不會造成國用的不足,又能使“下戶力農”得到實際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