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由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生產要素價格的重要內容之一。

  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勞動力價格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工人所得的工資即是勞動力價格的表現形式。它體現著資本對雇傭勞動的剝削關係。由於工資的多少隨著工人勞動時間的長短、勞動強度的大小、熟練程度及技術水準的高低而不同,因而工資似乎包含瞭工人全部勞動的價格。而實際上工人出賣的的並非勞動,而是勞動力,工資不過是勞動力價格的表現形式,工人在生產中必須付出無酬勞動,為資本傢創造剩餘價值。

  勞動力價值決定工資的變動。工資或勞動力價格在量上隨勞動力價值的變化而變化。但這並不等於說勞動力價格時時處處等同於勞動力價值。勞動力價格偏離勞動力價值的程度,受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勞動力供過於求時,工資就會下跌;反之,工資就會上漲。但工資的下跌不會長期低於勞動力的價值,否則勞動力的再生產就會處於萎縮狀況,勞動力供給減少,推動工資上漲。同樣,工資的上漲也不會長期高於勞動力的價值,因為工資的提高意味著資本積累的減少,工資提高到一定程度後會減少對勞動力的需求,迫使工資下跌。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力價格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有計劃商品經濟中,存在著多種所有制形式。在本國人或外國人投資開辦的私營企業或公私合營企業中就業的工人,在政治上是國傢的主人,但在經濟上,他們的工資仍是勞動力價格的表現形式,工資的形成及勞動力的流動受市場調節。政府對這類工資的形成及勞動力的流動,有一定的法規約束、行政幹預和計劃導向。

  對在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就業的工人,勞動力是否具有一定的商品性,工資是否是勞動力價格的表現形式問題,理論界的認識並不一致。一種意見認為:在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中就業的工人,其勞動力不是商品,因而不存在勞動力價格這一范疇。這些工人的工資不同於資本主義工資,不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表現形式,而是實現按勞分配原則的一種形式,是工人進行必要勞動所創造的價值的貨幣表現。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就業的工人,是國傢的主人,也是企業的主人。在這個范圍勞動力已在一定程度上非商品化瞭,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商品性。這是因為工人的勞動既有一定的直接性,又有一定的間接性;工人還要把勞動作為謀生的手段;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特別是用於教育、培訓等發展費用,相當一部分還要個人傢庭支付,工人雖然不受剝削,但在生產中仍然要為全社會進行無酬勞動,創造新增價值。因而工人為自己的勞動力再生產所創造的價值,仍要借助工資,即勞動力價格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