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共用的基本特徵的服務於城市生產、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項事業的總稱。通稱城市基礎設施或市政服務事業。包括:①環境衛生、安全事業。如垃圾清除、汙水處理、防洪、消防等。②交通運輸事業。主要是公共旅客運輸,如地下鐵道、電車、公共汽車、計程車、停車場、索道、道路橋樑等。③自來水、電力、煤氣、熱力的生產、分配和供應。④其他公共日常服務。如文化體育場所、娛樂場所、公園、房屋修繕、郵政通訊、火葬場、墓地等。

  城城市公用事業是城市生產經營、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業,是城市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和基本條件。這一事業的發達和完善,能提高整個城市的勞動生產效率、工作效率,節約社會勞動,為居民生活創造優美的環境和良好的條件。它反映城市面貌和文化水準。公用事業同一般生產企業有所不同,表現在:①以提供勞務為主,很少或幾乎不生產有形產品;②服務面廣,幾乎對全市所有團體、組織和居民提供服務;③投資大、回收期長,有的還向用戶(或居民)提供無償服務;④能給整個城市及用戶帶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在資本主義國傢,一部分公用事業由私人資本興辦,並以盈利為目的,直接向用戶和受益者收取費用。收費標準一般是在價值規律、供求關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當局也采取一定措施進行必要的幹預。當營業收入不足以補償成本,得不到應得利潤時,一般由政府進行適當的補貼,以維持其正常經營。一部分公用事業,特別是收費較低或提供無償服務的,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關部門和公司興辦,列入城市財政預算。

  在中國,大部分城市公用事業由國傢或城市財政投資興辦。經營管理方式則根據公用事業的性質和城市的具體情況而不同。城市自來水、電力、煤氣、供熱和公共交通事業,歸市政府所屬的公用事業部門領導,由獨立的專業公司經營,實行經濟核算制;郵政通訊等采取營業性的經營方式,由獨立核算企業負責經營;城市環境衛生則由城市維護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