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制度。北魏在實行均田制的同時,制定瞭與之相適應的租調製度,規定以一夫一婦作為繳納租調的單位,但對徭役的規定不詳。北齊對租調和服役年齡都作瞭具體規定。

圖1 鄖縣庸調麻佈(新疆吐魯番出土)

  隋朝建立後,開皇二年(582)新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繳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四丈)或佈一端(五丈)、綿三兩或麻三斤;單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納;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開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齡由18歲提高為21歲,中男由11歲提高到16歲;每年服役期由1個月減為20天;調絹由1匹改為2丈。開皇十年又規定丁年50歲,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制度開始部分推行。隋煬帝即位後,“除婦人及部曲、奴婢之課”。租調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圖2 高縣崇化鄉點籍樣(局部,新疆吐魯番出土)

  李淵建立唐朝後,武德二年(619)二月制,每丁納租2石,絹2丈,綿3兩,此外不得橫有調斂。武德七年四月,又頒新的賦役令,規定:每丁納租粟2石;調則隨鄉土所產,每年繳納綾(或絹、)2丈、綿3兩,不產絲綿的地方,則納佈2.5丈,麻3斤;丁役20日,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折絹三尺。如果政府額外加役,15天免調,30天租調皆免,正役和加役總數最多不能超過50天。賦役令還規定:遇有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以上免租,十分損六以上免調,十分損七以上,課役俱免。這就是租庸調制的主要內容。以後雖不斷修訂,增加瞭一些新內容,但上述基本內容一直未變。

  唐朝賦役令還規定,五品以上高級官僚及王公的親屬都可以按照品級在規定范圍內免除賦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級官吏隻免除其本人的課役。征發課役的原則是,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發課役時違法及不均平。

  租庸調由縣尉負責征收。庸調絹每年八月開始收斂,九月從州運往京城和指定地點,租則根據各地收獲的早晚進行征收,十一月開始運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運往京城,送交司農、太府、將作、少府等寺監。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則送交邊軍及都護府以供軍用。

圖3 懷集縣庸調銀餅(陜西西安何傢村出土)

  租庸調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繳納同等數量的絹粟。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農大量存在,並且都占有一定數量土地的基礎上的一種賦稅制度。唐高宗、武則天以後,直到唐玄宗統治期間,土地兼並日益發展,農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調逐步成為農民沉重的負擔。許多農民破產逃亡,成為地主的佃戶。租庸調制與當時的土地占有情況日益不相適應。到瞭玄宗天寶(742~756)年間“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甚至戍邊死亡者也不為之除籍,戶部按舊籍征斂租庸調,地方政府則把虛掛丁戶的租庸調均攤到沒有逃亡的貧苦農民身上,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制已經無法繼續下去瞭。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時,正式宣佈廢止租庸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