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魏前期地方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西晉末年以後,北方長期戰亂,十六國時期,諸少數族政權頻繁更迭,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實際已不復存在,各地豪強地主聚族而居,紛紛以宗族鄉黨的形式,佔據有利地勢築塢立壁(見塢壁),割據一方,武裝自衛,從事生產,維持生存。這些豪強地主稱為宗主,塢堡裏的農民實際上是塢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農民,向塢堡主繳納地租,承擔勞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權時,拓跋鮮卑處於農村公社繼續解體,奴隸生產產極不成熟的階段。他們缺乏封建統治的經驗,按照公社結構來認識這些宗族塢堡組織,為瞭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聯合統治,承認“宗主”在地方上的勢力和他們的政治經濟權利,利用他們代替北魏政府“督護”地方。宗主為政府收納地方租稅,征發兵役、徭役。這一以宗族主為鄉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會實際與拓跋統治者的需要相結合的產物。在魏孝文帝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區一直采用這一制度。如趙郡(今河北趙縣)李顯甫集族人數千傢於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堯東),開李魚川方圓五六十裡居住,李顯甫就是宗主,李魚川就是一個宗主督護區域。在宗主督護制下,各地宗主實際分割瞭國傢大量的勞動力,構成瞭地方割據勢力的基礎。孝文帝為瞭加強中央集權,於太和十年(486)實行三長制,取代瞭宗主督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