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學和政治法律領域兩種意義上使用的一個概念。在哲學的認識論領域中,是表示主體對於客觀世界的認識和客觀規律的關係。在政治領域中,首先指國體,掌握國傢政權階級享有自由,與民主類似,是相對於專政而言的;還指政體,民主制,相對於專制而言。在法律領域,是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是公民行為的界限。

  自由是對於必然的認識和改造。自由與必然是相互對應的概念。所謂必然就是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對於自然界客觀規律的認識和和改造自然的程度決定瞭人們在自然界面前自由的限度,對於人類社會規律的認識和對於社會改造的程度,決定瞭人類整體上社會自由的限度。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技術的進步,使人們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逐步得到提高,人們在自然界面前的自由度越來越大瞭,認識范圍的發展從大的宏觀、宇觀一直到脹觀世界,認識深度從小的微觀到渺觀世界。然而過度強調改造和戰勝自然的後果,造成人類生態環境的破壞,遭到自然界的報復,人類自由又受到瞭限制,導致世界綠色和平組織和環境保護主義組織和運動的出現。這主要是生產的目的偏離瞭正確軌道,即不是為瞭人類正當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生產,而是片面追求利潤,從根本上說是資本主義社會和剝削制度弊端所造成的惡果。

  社會自由的發展,即人們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自由的發展,是隨著社會形態的演進而發生變化的。在原始社會時期,人們主要受制於自然界的統治,在人類社會的蒙昧和野蠻階段,沒有階級分化和統治的可能,人們不違背習俗就能獲得自由。進入文明社會以來,自由和法律是互相對應的概念。法國思想傢孟德斯鳩認為,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瞭,因為其他人也有同樣的自由。

  G.W.F.黑格爾是第一個正確地敘述瞭自由與必然之間關系的思想傢。在他看來,自由是對於必然的認識。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繼承和發展瞭黑格爾的這一思想。自由就在於根據對自然界必然性的認識來支配我們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最初的、從動物界分離出來的人,在一切本質方面是和動物本身一樣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資產階級在革命初期舉起自由、平等和人權的旗幟,宣揚自己的自由和人權理論,曾經起過巨大進步和革命作用,但是,當資本主義社會和資產階級國傢政權建立以後,實現和維護的卻是資產階級一個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任何自由如果同勞動擺脫資本壓迫的利益相抵觸,那就是騙人的東西。

  馬克思主義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科學正確地闡述瞭自由和必然、自由和法律的正確關系。馬克思主義認為,隻有借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才有可能實現這樣一種社會形態,在這裡不再有任何階級差別,不再有任何人對個人生活資料的憂慮,並且第一次能夠談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談到那種同已被認識的自然規律和諧一致的生活。由於社會占有生產資料,商品生產被消除,產品對生產者的統治也將隨之消除,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組織所代替。個體生存鬥爭停止瞭。於是,人在一定意義上才最終脫離瞭動物界,從動物的生存條件進入真正人的生存條件。隻有也隻是從這時起,人們才完全自覺地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隻是從這時起,由人們使之起作用的社會原因才大部分並且越來越多地產生他們所預期的結果。這是人類從必然王國進入自由王國的飛躍。“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94頁)

  馬克思主義認為,在社會政治法律領域的自由,是社會上層建築現象,決定於該社會的經濟基礎;在階級社會中,任何自由都具有階級屬性,超階級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權利,都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用法律來界定和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公民享受自由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具體的、歷史的和發展的,任何時代和任何地方也沒有絕對的、抽象的、僵化不變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傢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