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康熙朝(1662~1722)對賦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數為準,此後溢出之丁不再承擔丁役。

  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戶丁向民戶直接僉派,徵發實物,課征貨幣的極少。明中葉以後,各地差役陸續改為雇役,實物徵發也改為貨幣繳納;徭役正在逐漸轉化為賦稅。清代繼續這種改革,到康熙末年,州縣基本上已不再僉派經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銀兩,稱為徭銀丁銀,按照人丁征課課。但所謂人丁各地並不一致,有的地方以地畝折算人丁,丁銀按地畝計征。因此,丁銀既不是徭役,也不是真正的人頭稅。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二十九,康熙帝向大學士、九卿等宣佈將丁銀稅額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張,準備命令各省督撫將現行錢糧冊內有名丁數永遠作為定額,不再增減。對以後新生人丁(“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錢糧;而丁銀並不按丁計算,丁多人戶也隻繳納一丁錢糧。經大學士、九卿等議定,此後編審人丁依照五十年征糧丁冊,定為常額,新增者永不加征賦稅。五十二年又頒佈詔諭加以說明。這一改革表明丁銀稅額業已固定,其征收也不以人丁數量為根據。因此,丁銀是和人頭稅迥然不同的另一種賦稅。然而原來以戶丁為對象的征收方式並沒有改變。五十五年戶部在研究編審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時,除“照地派丁”外,仍實行“按人派丁”,即一戶之內,如果減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補減少;倘若減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夠抵補,則以親族中丁多人戶抵補;如果還不夠,以同甲同圖中糧多人戶頂補。抵補之後的餘丁才歸入滋生人丁冊內造報。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賦”辦法施行後,又出現瞭新增人丁不征稅,舊額人丁不減稅的矛盾;而且,新增人丁很多,用誰來補充舊丁缺額,也很難做到苦樂平均。此後不久,雍正朝(1723~1735)就在全國各地普遍實行瞭攤丁入地的改革。這樣,丁銀才成為消除瞭徭役性質和人丁關系的、並且以土地為征收對象的賦稅。“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實際上為雍正朝實行“攤丁入地”奠定瞭基礎,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徭役向賦稅轉化的重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