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中央銀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宏觀調控部門。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48年12月1日,在合併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組成。總行設在北京,並於2005年8月10日掛牌成立上海總部。其內設13個職能司(廳),下設2個營業部,9個分行,326個中心支行,1 827個縣(市)支行。在1978年以前,既行使金融行政管理和貨幣發行的職能,又從事信貸、結算、儲蓄、外匯匯等業務活動,集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職能於一身。1979年以後,相繼恢復和建立瞭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仍辦理工商信貸和城鎮儲蓄業務。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傢中央銀行職能,另外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承辦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①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②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③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④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傢金融穩定。⑤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傢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⑥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⑦經理國庫。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⑨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⑩組織協調國傢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⑪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⑫作為國傢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⑬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圖1 1948年11月22日,華北人民政府在準備成立中國人民銀行之前發佈的統一華北、華東、西北貨幣的命令

圖2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