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封建王朝為監察政府官員,維護統治秩序,保證國傢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傢法律、法令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官的主要職責。

  起源發展 戰國時,職掌文獻史籍的禦史就已有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開始形成制度,之後便成為歷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備。

  秦漢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起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制度,並創建瞭監察制度。中央設立禦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禦史府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書和監察。在地方上,皇帝派禦史常駐郡縣,稱監禦史,負責監察郡內各項工作。漢承秦制,但較秦制更嚴密。在西漢,中央仍設禦史大夫作為長官,禦史中丞為副,兼掌皇帝機要秘書和中央監察之職。在地方上,西漢初年廢監禦史,由丞相隨時委派“丞相史”,分刺諸州。漢武帝時,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叫州部,每個州部設刺史1人,為專職監察官,以“六條問事”,對州部內所屬各郡進行監督。東漢侍禦史,掌糾察;治書侍禦史,察疑獄。把全國分成13個監察區,包括1個司隸(中央直轄區)和12個州。司隸設司隸校尉1人,地位極為顯赫,朝會時,與尚書臺、禦史中丞一樣平起平坐,號曰“三獨坐”。司隸校尉負責監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師近郡犯法者。每州置刺史1人,用以監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於事權混雜,後來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故改稱州牧,州也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地方監察制度基本瓦解。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以後,為防止監察機構徇私舞弊,以發揮其監察效能,明確規定大士族不得為禦史中丞。晉以後,禦史中丞下設殿中禦史、檢校禦史、督運禦史等,分掌內外監察之權。此時,地方上不再設置固定的監察機構,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禦史監察地方官員。此外,禦史“聞風奏事”的制度也在這個時期形成。

  隋唐時期 唐初,中央設禦史臺,禦史臺下設三院:①臺院,侍禦史屬之,“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②殿院,殿中侍禦史屬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③察院,監察禦史屬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同前)。唐初全國分為10個監察區,稱10道(後增為15道),每道設監察禦史1人(先後稱為按察史、采訪處置使、觀察處置使等),專門巡回按察所屬州縣。唐代進一步擴大瞭監察機構和禦史的權力。禦史臺享有一部分司法權,有權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案件。

  諫官系統在唐朝也趨於完備。諫官的設置,秦漢時已有,魏晉南北朝時有較大發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實行三省制,其中門下省的主要職責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諫諍為任。門下省置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其中右補闕、右拾遺隸中書省)、給事中等職,舉凡主德缺違、國傢決策,皆得諫正。其中給事中掌封駁(即復審之意)詔制,權力更重。

  宋代 監察機構隨著封建專制主義的發展而加強。中央沿襲唐制,禦史臺仍設三院。地方始設通判,與知州平列,號稱監州,有權隨時向皇帝報奏,成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等,也負有監察州縣的責任。

  元代 在江南和陜西特設行禦史臺,其組織與中央禦史臺相同,作為中央禦史臺的派出機關。這是元代監察制度的重大發展。全國分為22道監察區,各設肅政廉訪使(即監察禦史)常駐地方,監察各道所屬地方官吏。

  明代 將禦史臺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禦史、副都禦史和僉都禦史。下設13道監察禦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明代還建立禦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巡按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明代還將地方分區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幹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禦史合稱科道。科道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范圍極廣。

  清代 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並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禦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瞭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禦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

  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奸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瞭一定的作用,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系。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主要特點 ①組織獨立,自成系統。自兩漢後,監察機構基本上從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自成體系。作為“天子耳目”的監官有相對的獨立性,從而為監察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瞭組織保證。②歷代對官吏的監察滲透於考核、獎懲制度之中,並實行重獎重罰。③以輕制重,對監官采用秩卑、權重、厚賞、重罰的政策,給級別低的監官以監察級別高的官吏的權力。④監察機構的權力來自皇權。明代除瞭公開的監察機構六科和都察院外,廠衛等秘密的特務機構也成為監察體系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