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而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有以下特徵:①它是權利人對特定客體的支配權。②它是無體財產權,其客體是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③它是具有地域性的權利。依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隻能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④它是具有時間性的權利。在中國,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著作權保護期限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商標權一次註冊有效期為10年。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限,知識產權權利自行消消失。

  知識產權的范圍和類型 1967年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規定的“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對象的權利:①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②表演藝術傢的演出、錄音制品和廣播節目;③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④科學發現;⑤工業品外觀設計;⑥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標記;⑦禁止不正當競爭;⑧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第1條規定,“知識產權”系指該協定第2部分第1~7節中的知識產權種類,它們分別是:①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指鄰接權);②商標權;③地理標志權;④工業品外觀設計權;⑤專利權;⑥集成電路佈圖設計權;⑦未公開信息保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章規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

  知識產權依其服務領域,通常劃分為兩個類型:①與文學藝術作品的使用有關的類型,包括著作權鄰接權。②服務於工業和商事領域的類型,稱為“工業產權”,包括發明權、實用新型權、外觀設計權、商標(及服務標記)權、商號權、其他商事標記權,以及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歷史沿革 英國1624年的《壟斷法》和英國1710年的《安妮法令》被公認為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法國1857年的《註冊商標法》則是最早的商標法。通過立法,人類創制瞭一類嶄新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自英國而始,歐洲、北美諸國也在此後相繼制定瞭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例如,美國著作權法(1790)、法國著作權法(1793)、美國專利法(1790)、法國專利法(1791)。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始於清末,第一部專利法是光緒二十四年(1898)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制定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第一部著作權法則是宣統二年(1910)的《大清著作權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先後制定並頒佈瞭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瞭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這些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通過,1992年、2000年2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通過,1993年、2001年2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2001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此外還有相應的行政法規,例如上述法律的實施條例,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集成電路佈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是調整民事權利的基本法,其中亦包含有關知識產權的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也分別有各自的知識產權法律。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在一國領域內經批準、授權或承認的知識產權,隻在該國領域內受其法律保護,而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又很容易流出國境。為瞭進行跨國保護,各國多采用雙邊或多邊簽訂國際協定的方式來保護知識產權。負責管理這些國際公約的組織,主要有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世界貿易組織(WT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等也參與建立少數公約。

2005年1月13日,國務委員吳儀在北京舉行的第三次中美知識產權圓桌會議上講話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重要公約,主要分為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1893年為管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建立瞭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BIRPI)。1967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上,通過瞭《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70年正式成立,1974年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中國於1980年6月3日成為WIPO的正式成員。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是工業產權方面最重要的國際條約,1883年簽訂,中國於1985年成為正式成員。公約規定瞭國民待遇、優先權等基本原則以及共同適用的一些規則。其他比較重要的條約有:《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簽訂,中國1993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裡協定》(1891年簽訂,中國1989年加入)及《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裡協定議定書》(1989年簽訂,中國1995年加入)、《商標法條約》(1994)、《專利法條約》(2000)、《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佈達佩斯條約》(1977)、《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備案協定》(1925)、《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裡斯本協定》(1958),以及《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61)、《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1973)和《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68)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公約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版權方面的基本公約,1886年9月9日簽訂,中國於1992年10月15日成為正式成員。公約規定瞭國民待遇、自動保護和版權獨立等基本原則以及所有締約國必須遵守的最低限度的共同規則。其他主要的條約有:《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年10月26日簽訂,是第一個保護鄰接權的國際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印刷字體的保護及其國際保存協定》、《避免對版權使用費收入重復征稅多邊公約》(1979)、《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

  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的公約 1994年之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唯一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對各國影響較大的國際組織。在1986年開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到1994年結束之後,產生瞭世界貿易組織。該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成為又一個在知識產權領域起主要作用的公約,它於1995年生效。中國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同時也就加入瞭TRIPS協定。協定第1部分是總條款與基本原則。第2部分為有關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及利用的標準。第3部分為知識產權執法。第4部分規定瞭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及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程序。第5部分為爭端的防止與解決。第6部分為過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