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於1947年3月31日公佈的一項與《教育基本法》相配套的教育法,同年4月1日開始實施,1976年5月25日作最後修訂。由9章108條構成。按該法規定:廢除中央集權制,實行地方分權,中央文部省權力被削弱,新設教育委員會管理各地學校行政事務;採用六三三四制單軌學制,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到9年;兒童6歲入學,男女教育機會均等,男女同校;高級中學以實行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為目的;將原來多種類型的高等教育機構統一成為單一類型的大學。大學以學術為中心,傳授和研究高深深的學問;大學一般為4年,醫科和口腔科大學6年制,實行學分制。該法案是教育基本法的具體化,使戰後日本教育有瞭法律保障,但也有一些漏洞。1964年,修正《學校教育法》,承認瞭短期大學存在的必要。仿效美國,短期大學學制2~3年,適應急需人才的培養。1975年修正法承認瞭專修學校,規定瞭學校的目的是培養青少年具有職業和實際生活需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