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1919年五四運動時期,中國學生成立的學生自治會,為中國學生會的雛形,對學生自主管理、維護自身權利起瞭重要作用。1930年,國民政府曾公佈對學生自治會的管理規定,包括《學生團體組織原則》和《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等,規定學生自治會的權利不得超越學校範圍,並且規定學生自治會的職權“以不侵犯學校行政權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學生自治會改名為學生會,凡是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中等學校和科研教育機構的在校學生均為學生會的當然成員。學生會的幹部經全體學生民主選舉產生,並履行職責。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等學校學生會一般分為兩級,校學生會和班級學生委員會(班委會)。高等學校一般分為三級,校學生會、院(系)學生會和班級學生委員會。中國的學生會還有一個聯合組織,即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它是中國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全國學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指導下,依照國傢的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全國學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學聯委員會履行職責。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凡在學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在中國就學的外國留學生認可相關章程,也可以加入學生會。

  學生會的基本任務是:①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②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③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④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系,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