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的條件,出租人以收取租金或運費的方式將船舶的全部或部分租與承租人運輸貨物的一種運輸合同。合同載有訂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不定期船運輸通常是通過租船合同組織運輸。

  租船合同類型 有下述三種。

  航次租船合同 又稱程租合同。租期為一個或幾個連續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質質是貨物運輸合同。出租人雖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對船舶的控制,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組織營運。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點:①合同規定除裝卸費由某方負擔外,船舶的全部開支由出租人負責。②運費按船舶實際裝載貨物噸數計算,或者擬定一個包幹運費。③合同定有裝卸期限和延滯、速遣條款。實際裝卸時期超過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滯期費;裝卸提前完成,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費。④關於出租人運輸貨物責任,大多數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國際通行的《統一提單的若幹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種標準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糧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將船舶提供給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數月至數年不等)內按照約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經營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①合同規定出租人提供適合約定用途的船舶,適當地配備船員和裝備船舶,並在租期內維持船舶的適航狀態;承租人負責船舶經營,既可以將船舶用於承運自己或他人的貨物,也可以經營租船業務或用之於其他業務。船長應在合同范圍內按承租人的指示運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應接受出租人的命令。②承租人負責支付燃料費和港口費,出租人負責支付船員工資和給養、船舶的折舊費、修理費和保險費。③租金按艙容或按載重噸計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④承租人運送第三方貨物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視為提單上所載貨物的承運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種標準格式,使用比較多的有紐約產品交易所於1913年制訂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於1939年制訂的波爾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護承租人,後者偏護出租人。中國租船公司於1980年制訂的中租期租船合同為中國租用外國船舶所采用的合同范本。

  光船租船合同 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內為取得對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財產(船舶)租賃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①光船租賃通常必須在主管當局登記,而且有的國傢,特別是從事船舶開放登記國傢(見船舶登記),允許在租期內改換船舶國籍。②近年來,通過光船租賃以租購方式購置船舶,已成為缺乏資金的航運公司籌措資金擴大商船隊的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往往以出租人即賣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給某些信譽較好的航運公司,租購期滿後,船舶所有權就歸於該航運公司。

  租船市場 提供船舶噸位的船舶所有人與需要噸位的承租人之間進行船舶噸位洽租的交易市場。洽租船舶業務,通常是通過船舶經紀人即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代理人在國際租船市場上進行的。租船市場當前主要集中在倫敦、紐約、香港、東京、奧斯陸、漢堡和鹿特丹等地,其中以倫敦市場規模最大。在倫敦市場的租船活動,大多是在一個以波羅的海命名的航運交易所內進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約市場也發展成重要國際租船市場。與中國租船業務活動關系比較密切的是倫敦和香港租船市場。

  租船合同洽訂程序 洽訂租船合同通常經過以下程序:①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②出租人報價,提出船名、載重量、載貨容積、受載日期、租金或運價、滯期和速遣費等。③承租人根據出租人報價,結合市場情況提出還價。④出租人報實盤。在雙方關於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⑤制定送交租船合同。由出租人根據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制定租船合同,送交承租人審核簽署。

  為加速租船合同的簽訂,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洽談中,通常都以某種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作為基礎,再根據運輸具體要求,結合市價行情,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合同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經修改的某一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補充或附加條款,這部分往往是該租船合同的實質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