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視覺工作的需要規定的各類環境中必需的照度標準,是建築照明設計和照明維護管理的依據。合理制定照明標準對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勞動衛生條件和保證安全生產起很大作用。許多技術先進的國傢均制定照明標準,如聯邦德國的DIN5034,日本的JISZ9110,蘇聯的СНИ∏II-4-79等。中國於1979年制定《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TJ34-79)。

  國際照明委員會在《描述照明參量對視功能影響的分析模型》報告中提出瞭根據視覺效能能確定照明標準的統一方法。視覺效能與識別對象的尺寸、識別對象與背景的亮度對比、識別對象本身的亮度等有關。由於亮度的現場測量和計算都較復雜,因此照明標準中規定瞭工作面上識別對象所需的最低照度值,即照度標準值。當識別對象尺寸較小時,識別對象與背景的亮度對比度對視覺效能影響較大,為此照明標準中又規定按亮度對比度大小取不同照度標準值;當識別對象尺寸較大時,亮度對比度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照明標準中未作規定。

  

參考書目

 Publication CIE,No.19/2,Analytic Model for Describing the Influence of Lighting Parameters upon Visual Performance,Paris,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