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由最小的兒子繼承父親的財產及社會地位。中國史籍記載,春秋、戰國時期,楚國重幼子繼承;秦國多將王位傳次子或幼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彝、苗、佈依、仡佬、佤、傈僳、景頗、普米、怒、珞巴、鄂溫克、哈薩克、柯爾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區,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幼子繼承權。在近代,印度和緬甸的一些部落,白令海峽的阿拉斯加人,非洲的巴幹達人和英國人,仍行此俗。一般研究者認為,幼子繼承權的產生,多是由於諸子年長後先後分居另立傢庭,父母通常常由幼子贍養,故幼子享有較多的財產繼承權;在有的地區則是由於受群婚殘餘的影響,男女婚前性生活較為自由,為確保父系的直系血親的繼承關系,從而確立瞭以幼子為主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