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行政機構、國傢管理機關、政府。行使國傢行政權力的機關,是國傢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管理國傢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按照管轄範圍,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又可分為若幹層次。

  各國最高行政機關的組成因政體不同而有差異。在西方,總統制國傢的最高行政機關由選舉產生的總統為首腦,其他成員由總統依法律程式任命,總統向選民或憲法負責;內閣制國傢的最高行政機關,由議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織,其首腦內閣總理(首相)由國傢元首任命或經國傢元首提名由議會選舉,內閣向議會負責;委員會制國傢的最高行政機關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最高行政機關向議會負責;半總統制國傢的政府總理由總統任命,其他成員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命,政府向議會負責。西方各國地方行政機關首長的產生方式主要有: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命,由地方議會選舉,由地方議會主席兼任和由選民選舉4種。其他成員或由本級行政首長任命,或由本級議會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傢行政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國傢行政機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其監督,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外,還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機關)。

  行政機關的職權通常由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分執行與管理兩個方面。在執行方面,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地方行政機關除執行上述法律和決定外,還要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本級代議機關的決議。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機關管理全國的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則以管理內政事務為主,不管理外交事務,軍事方面的管理事務也很少。行政機關在執行和管理的過程中,有權作出行政決策,發佈行政命令和行政決定,並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除瑞士等少數國傢的行政機關實行合議制外,一般國傢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實行首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