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系制時代流行的一種婚姻居住形式。通常稱為夫方居住婚。它的產生是由於生產力不斷發展,男子在生產中佔據主導地位,而婦女淪於從屬地位的結果。F.恩格斯認為:“從前保證婦女在傢中占統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婦女隻限於從事傢務勞動,──現在卻保證男子在傢中占統治地位:婦女的傢務勞動現在同男子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比較起來已經失掉瞭意義;男子的勞動就是一切,婦女的勞動是無足輕重的附屬品。”(《傢庭、私有制和國傢的起源》)男子利用這種增強瞭的地位,為生育確實屬於他的兒子,以繼繼承自己的財產,需要妻子遷到自己的氏族公社(見氏族)來居住,變妻方居(見從妻居)為夫方居。從此世系便依父系計算,財產按父系繼承。但在父系制(見父系氏族制)早期階段,往往還保留著妻方居住婚的殘餘。隨著對偶婚(見對偶傢庭)向一夫一妻婚(見一夫一妻制傢庭)過渡,個體婚制的確立,夫方居住婚即成為主要的婚姻形式,一直通行到階級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