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選舉國傢各級代表機關(代表或議員)的程式和結果是否合法的訴訟。中國1979年通過、198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為瞭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證選舉的順利進行,對下列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二)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三)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選舉法》還規定:“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的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中國在民事訴訟中,選民名單案件依特別程序審理。

  資本主義國傢對選舉議會議員時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作瞭一些規定。有關當選問題的訴訟,落選者可向有關的選舉機構提出控告,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對選舉人名單的訴訟,當事人可向選區所在地區的選舉機構提出異議,如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訴。關於議員資格的審查,有的由議會進行,有的由法院審查,法律還對選舉違法者規定瞭一定的處罰。盡管如此,在資本主義國傢的議會選舉中,欺騙、舞弊、賄賂、威脅、偽造選民冊以及兇殺等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