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階級革命民主派領袖,近代中國偉大的革命先行者。名文,字德明,號逸仙,別號中山。廣東香山(今中山)縣人。青年時期曾在香港、澳門、廣州等地讀書,接受瞭資本主義科學文化的教育。在清朝專制主義極端腐朽的統治下,決心實行武裝革命,推翻清王朝,建立以歐美資產階級國傢為模式的民主共和國。1894年12月,孫中山於檀香山華僑中建立瞭第一個革命團體──興中會。1905年,倡議成立具有資產階級政黨性質的中國革命同盟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為綱領領。同年11月,在同盟會機關報《民報》發刊詞中,明確提出包括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為基本內容的三民主義。(見彩圖)

孫中山(1866~1925))

  孫中山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 三民主義是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指導思想,也是孫中山法律思想的理論基礎。

  同盟會成立以後,革命形勢迅速發展,終於爆發瞭辛亥革命,推翻瞭統治中國260餘年的清王朝,建立瞭資產階級專政的中華民國,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在北洋政府時期,孫中山為保衛民國,進行瞭不懈的鬥爭。1923年1月,在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在廣州召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改組國民黨為民主革命的統一戰線的聯盟,並將舊三民主義改造為以實行聯俄、聯共、扶助農工三大政策為主要標志的新三民主義。孫中山終生致力於民主革命,作出瞭偉大貢獻。其主要著作有《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等。

  孫中山的法律思想是在鬥爭中逐漸形成的,是近代中國最具代表性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法律思想。資產階級法律觀曾經使他迷信法律的效力,忽視政權對法律的保障作用,直至晚年經過鬥爭的實際教育和中國共產黨的幫助,才在法律與政治、法律與民眾等基本問題上產生瞭認識上的飛躍。

  揭露清王朝殘暴的司法鎮壓 孫中山從民族革命與政治革命相結合的立場出發,揭露瞭清王朝法密刑殘,除公開的律例以外,皇帝隨時頒發的詔諭,甚至“官場一語”都等於法律。人民被困於重重法網之中,沒有任何自由。清王朝還用誅連九族的酷刑,禁止人民造反,企圖永遠保持專制皇位。在清王朝的法庭上,官吏操縱審判大權,濫施刑訊。人民雖身受冤枉,卻告訴無門。清王朝法律極力“堵塞人民的耳目,錮蔽人民之聰明”,“無論為朝廷之事,為國民之事,甚至為地方之事,百姓均無發言或與聞之權”,“凡政治書多不得流覽,報紙尤懸為厲禁。是以除本國外,世界之大事若何,人民若何,均非所知。”因此孫中山主張全部廢除清王朝的法律。但是在他主持南京臨時政府期間,曾經下令有條件地暫時援用清末修訂的某些法律。

  主張實行資產階級法治 孫中山閱讀瞭大量關於西方法律的書籍,認為資本主義國傢經濟發達,社會穩定,“實由政府有法律,民眾得保障所致”,“國傢除瞭官吏之外,次重要的是法律”,因此他在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以後,立即進行立法工作,設立法制局,編訂各種法律法令,“鞏固共和基礎”。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建設,以“盡掃專制之流毒,確定共和”,“圖謀民生幸福”為方針。為瞭保證立法權的統一,孫中山命令“民國一切法律,皆當由參議院議決宣佈,乃為有效”。同時要求吸收中外學者參加法典的編纂工作。為瞭貫徹法治的原則,他主張嚴肅制裁違法的官吏。在解除臨時大總統職務的前夕,還通告各省都督,對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的官吏,要立予盡法懲治。

中華民國大總統孫文宣言書

  提出五權憲法的學說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他明確提出瞭憲法的概念:“憲法者,國傢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又說:“政治上的憲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機器……講民治就是要把機器給予人民。”由此得出結論,“要有良好的憲法,才能夠建立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傢”,才能使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的自由權,因此他在主持南京臨時政府時,急於制定具有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他還主張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自舉省長,以實現地方自治,貫徹中央與地方的“均權主義”原則。

  孫中山提出五權憲法,認為中華民國的憲法應當確認‘五權分立’,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另立中國固有的考選權和糾察權,執掌對官吏的考選和監督彈劾,以克服三權分立的缺點,補充代議政治之不足,矯正選舉制度的弊病。他把五權分立的政體稱之為“破天荒的政體”,而以五權分立為基本內容的憲法,就是五權憲法。在孫中山的建國方略中,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都是基本的內容。

  五權憲法的學說,是以人民掌握政權,政府實施治權的權能分治理論為根據的。孫中山提倡直接民權,認為人民擁有直接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項政權,才能保證行使立法權和對官吏的監督權。政府則執行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種治權。他強調司法為獨立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幹涉,為瞭保證司法官熟悉法理,勝任稱職,他命令“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

  孫中山晚年,總結瞭護法運動失敗的教訓,並在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認識到“憲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眾之擁護,假使隻有白紙黑字之憲法,決不能保證民權,俾不受軍閥之摧殘”,因此,他以民眾的擁護作為推行憲法的先決問題,同時強調不以武力徹底消滅封建軍閥勢力,即使頒佈瞭憲法,也無異於一張廢紙。他說:“憲法之成立,唯在列強及軍閥之勢力顛覆之後耳”,並且說:“中國之法律”隻有在不平等的條約廢除之後,才“能普及於全國領土”,隻有取消一切租界,才能使“陰謀破壞之反革命勢力無所憑借”。

  確認主權在民、保障人權及其他自由權 主權在民是孫中山一貫奉行的民權主義原則。他曾表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的條文,是他堅持主張的,並多次闡明“夫中華民國者,人民之國也,君政時代則大權獨攬於一人,今則主權屬於國民之全體”。“國民為一國之主,為統治權之所出”。在主權在民的思想指導下,他還提出中華民國各族人民一律平等,“皆能取得國傢參政權”。

  孫中山還曾以臨時大總統令的形式保障人權和自由平等權。他宣佈人民一律享有選舉、參政等公權和居住、言論、出版、集會、信教自由等私權,即使在清朝專制主義統治下名列賤籍的“蛋戶”和“惰民”,也一體享有公權、私權,“毋稍有歧異”。他還確認男女平等的法定權利,說:“天賦人權,男女本非懸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主張女子享有參政權。

  針對清王朝法律公開認可買賣人口以及帝國主義販賣華工等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孫中山頒發命令嚴加禁止,同時宣佈清王朝統治時期買賣人口的契約悉予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以貫徹博愛平等之義。

  根據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孫中山通令內務、陸軍兩部切實保護人民的財產。如受到侵害,準許向有關機關陳訴或控告。

  孫中山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維護國權,保護公安”,不是私人的報復手段,鄭重下令一概不準刑訊,對從前的不法刑具,悉令焚毀。鑒於封建時代的審判專以口供為根據,致使刑訊合法化,他宣佈:“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實與否,不當偏重口供”。他還在有關的批文中,肯定瞭人民的上訴權和訴訟當事人的辯護權,主張建立律師制度與司法獨立相輔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