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進行中,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暫時停止對案件的審理。或稱為中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①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參加訴訟;②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③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④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⑤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況。

  在訴訟訟中止期間,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得進行本案的各項訴訟行為。從中止訴訟開始到恢復訴訟程序時止,訴訟期間中斷。中止訴訟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訴訟中止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無法預知的,也無法指出和確定恢復訴訟的日期,隻有在法定的原因出現後才能中止訴訟,也隻有在一定的新的情況發生後才能恢復訴訟程序。任意中止訴訟是違法的。在一方當事人死亡,中止訴訟滿6個月沒有繼承人參加訴訟,即發生終結訴訟的法律後果。

  訴訟中止在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都有規定,但其具體原因各不相同,恢復訴訟的程序規定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