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能夠得到有保障並有適當報酬的工作的權利。勞動權在公民各項權利中占重要地位,通常被認為是一切民主自由權利的基礎和勞動者藉以生存的權利。勞動權得不到保障,勞動者生活受到威脅,其他權利也就等於虛設。

  資本主義制度下存在嚴重失業現象,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紀初,法國工人就提出瞭爭取勞動權的號召。1831年裡昂工人起義時,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號進行鬥爭。1848年法國二月革命時,無產階級也也曾以勞動權作為鬥爭綱領。法國臨時政府在同年2月26日發佈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認勞動權。但這隻是一種虛偽的保證。法國政府用開辦“國傢工廠”的形式組織勞動,不管工人工種和技術熟練程度,一律發給鋤頭、推車去開墾荒地。這樣的“勞動權”也沒有維持多久。在此後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國傢的無產階級雖曾幾次迫使所在國的國會討論這一問題,但都沒有結果或遭到否決。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部分西方國傢的憲法才承認瞭勞動權,如法國1946年的憲法規定:任何人有工作的義務並享有就業的權利,日本1946年憲法、意大利1947年憲法都對勞動權加以確認。但是由於資本主義國傢存在著嚴重的失業現象,勞動權實際上是難於得到保證的。馬克思指出:“勞動權在資產階級的意義上說是一種胡說,是一種可憐的善良願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26頁)。

  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47年公佈的憲法中也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失業人員竟達400多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解決國民黨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失業問題,曾制定和發佈瞭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瞭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務院發佈的《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勞動部同年7月1日又公佈《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等,各省市也都公佈瞭本地區的救濟辦法或試行細則。采用包括以工代賑、生產自救、還鄉生產、轉業訓練和發放救濟金等辦法,逐步解決瞭失業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就業人數逐步增加。中國歷次公佈的憲法都確認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根本權利。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傢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不僅確認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權利,而且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集體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實的保障,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瞭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