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業企業在開辦、歇業、組織管理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所調整的具體物件是國傢與工業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工業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經濟關係以及工業企業內部的組織領導關係。

  工業企業法的產生和概況 工業企業法是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而產生的。現代的工業企業不僅有一個個獨立存在的工廠、礦山、電站,而且還有由幾個、幾十個工廠按照不不同專業或協作的要求所組成的工業聯合企業,組織機構和內外關系都很復雜,需要法律調整。當代世界上許多國傢都制定瞭調整工業企業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如日本1952年公佈的《企業合理化促進法》和1963年公佈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南斯拉夫1965年公佈的《企業基本法》;蘇聯1974年公佈的《生產聯合公司(聯合企業)條例》;民主德國1973年公佈的《關於國營企業、聯合企業和國營企業聯合公司的任務、權利和義務的條例》;阿富汗1977年公佈的《國營企業法》;匈牙利1978年正式生效的《國營企業法》等。西方國傢的工業企業法規定,工業企業都具有法人資格,享有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的組織機構按照法律規定設董事會(見公司法)的,由董事會委派經理(廠長)負責整個企業的經營管理。有些西方國傢的企業亦吸收職工代表參與企業管理,但其實權仍為企業主所嚴格控制。

  蘇聯、東歐一些國傢的工業企業法,也大都明確工業企業是法人,企業的組織領導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企業的經理(廠長)由國傢委任或由企業聘用。在企業中實行職工民主管理的制度。企業有不同程度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南斯拉夫《企業基本法》規定,“職工集體的成員直接管理企業”,“勞動者可以自由地對其勞動和他作為職工集體的一員所擁有的自治權利進行決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業企業法

  關於國營工業企業的規定 主要有:195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該規定適當擴大瞭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工業的權限和企業主管人員對企業內部的管理權限。它是初步改革中國工業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法規。1961年中共中央發佈的《國營工業企業工作條例(草案)》,簡稱“工業七十條”,是一個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它明確指出瞭國營工業企業的性質和任務,基本權限和責任,國傢對企業和企業內部的管理原則等內容。

  1979年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幹規定》等5個改革管理體制的文件,提出企業有利潤留成等 10項權限和保證完成國傢計劃等9項義務。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1982年頒發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是保障職工民主管理企業權利,加強廠長(經理)負責制的重要法規。前者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幹部的權力機構。後者對於廠長的任免、責任、職權及獎懲等都作瞭明確規定。這兩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1982年 2月頒發的《中國共產黨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則是黨委集體領導、職工民主管理、廠長行政指揮。這是根據多年來實踐經驗對中國工業企業內部的領導制度和管理制度作出的概括。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是80年代中國調整國營工業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綜合性法規。《條例》共10章84條。明確規定:國營工業企業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經濟組織,在國傢計劃指導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職工代表大會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屬於國傢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傢計劃指導下進行,同時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企業是法人,廠長是法人代表。企業對國傢規定由它經營管理的國傢財產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見所有權),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國傢規定的責任,並能獨立地在法院起訴和應訴等。《條例》還對企業的開辦和關閉,企業的權限和責任,職工的權利和責任,企業的組織領導,企業與主管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關系,企業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關系以及獎勵與懲罰等,都作瞭規定。

  關於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規定 1961年中共中央曾發佈《關於城鄉手工業若幹政策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1979年國務院頒發瞭《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這兩個規定使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的管理工作初步制度化、規范化。

  198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幹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是80年代中國調整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各種經濟關系的重要法規,共8部分,30條。條文明確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是由勞動群眾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應當遵守國傢的法律、政策,接受國傢計劃指導,遵循自願組合,自負盈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等項原則。國傢保護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並根據政策、計劃進行統籌安排,積極鼓勵、扶持、幫助其發展。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具有法人資格。各有關部門對待集體所有制單位應同國營單位一樣,在政治上一視同仁,在經濟上平等對待。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調、挪用、侵吞或私分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利潤、廠房、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一切資財;不得無償調用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勞動力。對於侵犯集體所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索賠,或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經濟聯合體工業企業法 80年代在中國興起的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和打破所有制界限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是進行經濟調整改革的重要形式。為瞭推動聯合,保護競爭,國務院於1980年7月通過瞭《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同年10月發佈瞭《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按照規定:組織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必須有利於貫徹調整的方針,從生產發展的迫切需要出發,堅持自願互利的原則;組織聯合不受行業、地區和所有制、隸屬關系的限制,但不能隨意改變聯合各方的所有制、隸屬關系和財務關系;各種經濟聯合體的產供銷活動必須以保證完成國傢下達的計劃任務為前提,保證國傢稅收和利潤上繳任務的完成,履行對國傢的各項義務;各種經濟聯合體的組織領導,要體現協作配合、共同負責的精神,實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聯合各方簽署的協議和合同受國傢法律保護。經濟聯合可以有種種方式,但合夥經營(見合夥合同)、行政性的公司,不是獨立的企業。

  各種工業企業的開業、改變和歇業 依1982年《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進行登記(見工商企業登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