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適應階級統治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社會規範,由國傢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傢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宗教早在原始氏族社會就已經存在,它產生的根源和基礎在於生產力發展水準的低下,在於原始人對自然鬥爭力量的軟弱。那時,除道德、習慣等外,宗教意識往往成為人們共同遵守的社會規範。在維護原始人的共同生活,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出現瞭較自然災害更為嚴重的社會力量的壓迫。由於人們在社會力量面前的軟弱無無力,從而使宗教得以迅速發展,從其組織到神學都漸趨完備。剝削階級除瞭依靠法律、道德規范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外,還往往借助宗教教義和戒律對被剝削階級實行統治。以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為代表的古代法律具有強烈的宗教神學色彩。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更是宗教、道德和法律三種規范混合的產物。在歐洲,羅馬帝國自公元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宣佈基督教為合法,繼而基督教被定為羅馬國教以後,宗教便被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與政治密切結合,與法交互作用,成為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中世紀歐洲教會勢力空前發展,僧侶變成特權階層,王權與教權彼此爭奪又互相依托,宗教成為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教會法與世俗社會的法律並存,同時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宗教裁判所不僅審判有關教職人員的案件,而且審判世俗社會成員的案件,包括異端、瀆神、盜竊聖物、再婚、通奸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民事案件。對於異教徒往往采取極端殘暴的懲罰方法,著名的意大利唯物主義哲學傢G.佈魯諾(1548~1600),就是被宗教裁判所用火刑處死的。法與宗教的密切結合,構成瞭中世紀歐洲封建制度的顯著特征,也是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的重要手段。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後,法和宗教同樣是為維護資本主義統治而密切結合的兩個重要工具。資本主義國傢一般隻是在法律上確認瞭“政教分離”和國傢事務不受宗教幹預的原則,實際上卻使宗教在“超然化”的形式下,成為維護資本主義剝削制度的一種手段。

  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從根本上改變瞭法和宗教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瞭政教分離。也隻有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才能真正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傢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還規定:“國傢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傢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