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訴相對,指訴訟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訴。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訴,稱本訴。二者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審理,但反訴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有自己獨立的訴訟標的和理由,與本訴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就本訴而言,反訴是本訴被告用以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進行辯駁的一種特殊形式,是被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的訴訟手段。它的直接目的是併吞、抵銷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使這種權利主張失去依據和作用。

  民事訴訟中,反訴制體現瞭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則。反訴制度使本訴與反訴同案處理,可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的時間、勞力和費用,並防止對兩個有關聯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訴可以用起訴狀的方式提出,也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在開庭審理時以言詞方式提出的,應記入筆錄。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在場,筆錄要點應依法定方式告知對方當事人。

  在羅馬法的形式訴訟時代,不承認反訴制度。直至7世紀,才許可以辯駁形式達到抵銷對方當事人權利為目的的反訴,但被告應在應訴時提出,且以本訴和反訴皆屬同一法院管轄為條件。近代立法例對待反訴的基本態度有:①不作具體規定,不承認反訴制度;②不作具體規定,但在法條中認可反訴的存在;③承認反訴制度,並作瞭專條或專題的規定。對反訴作出具體規定的立法例中,有兩種不同的主張,即明確規定對反訴的限制性條款或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規定。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訴與本訴是否必須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上,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是否有牽連。有的認為本訴與反訴必須基於同一的法律關系或法律關系有聯系,有的認為隻需事實上有牽連而不問在法律上是否有牽連。

  關於反訴的成立,在中國的審判實踐中,除要求符合起訴的基本條件外(管轄的規定除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②不論在第一審程序或在第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一般應在開庭審理前或辯論終結前提出;③由本訴的被告向原告提起;④反訴的訴訟標的不歸其他法院專屬管轄;⑤具有達到反訴目的的可能性和訴的合並審理的可能性。

  本訴與反訴都有自己的獨立請求,一訴的訴訟關系因判決、調解、撤訴等歸於消滅時,並不必然引起他一訴的訴訟關系的消滅。合並審理中,法院對每一訴分別進行審查。審理後,通常用一個判決(或調解)解決兩個有爭議的訴,但不排除在必要的情況下就兩訴分別作出裁判或以調解協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