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朝鮮人民軍和中國人民志願軍與聯合國軍為停止朝鮮戰爭中作戰雙方的敵對行動和一切武裝衝突而達成的軍事性質的協定。這個協定是在朝鮮停戰談判基礎上,於1953年7月27日10時在朝鮮板門店簽訂,同日22時生效。(見彩圖)

1953年7月27日,朝中代表團首席代表和“聯合國軍”代表團首席代表在板門店簽署《朝鮮停戰協定》

  朝鮮戰爭與停戰 1950年6月25日朝鮮內戰爆發,美國粗暴地幹涉朝鮮內政立即派出軍隊入侵朝鮮,並盜用聯合國名義,組成所謂“聯合國軍”擴大侵略戰爭,越過三八線(即北緯38°左右),直逼中朝邊界鴨綠江,轟炸中國東北邊境城鎮,嚴重地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全。中國人民為抗美援朝、保傢衛國組成瞭志願軍,於1950年10月開赴朝鮮,同朝鮮人民軍一道進行抗美戰爭。

  美國對朝中兩國的侵略,是其侵占亞洲,稱霸世界的野心的一部分。但在三年多的朝鮮戰爭中,美國在軍事、政治和道義上遭到瞭嚴重的失敗。以美軍為首的“聯合國軍”和韓國軍隊在朝鮮戰場上受到朝中軍隊的沉重打擊,軍事形勢日趨不利;美國國內要求停戰的呼聲日益高漲;“聯合國軍”各個國傢內部矛盾以及同美國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全世界愛好和平人民反對美國侵略朝鮮的壓力日益增長,迫使美國在停戰協定上簽瞭字。

  協定主要內容 包括序言和正文5條63款,並附有關於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的職權范圍的附件和關於停戰協定的臨時補充協議。

  第1條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計11款。主要確定瞭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的位置(見圖),並對漢江口的航運規則,各類人員、物資與裝備出入非軍事區,以及辦理民政、救濟等作瞭明確規定。

朝鮮停戰軍事分界線示意圖 

  第2條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計39款。主要規定瞭在停戰協定簽字後12小時起雙方一切武裝力量完全停止一切敵對行動;協定生效後72小時內,自非軍事區撤出一切軍事力量、供應和裝備;協定生效後10天內,自對方的後方和沿海島嶼及海面撤出其一切軍事力量、供應和裝備;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軍事人員、作戰裝備和物資,並規定瞭軍事人員、裝備和物資的替換與補充等事項,確定雙方接受視察和監督的後方口岸;規定軍事停戰委員會和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的組成、職司與權力、通則。中立國監察委員會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典和瑞士4國各派1名高級軍官組成。

  第3條關於戰俘的安排,計9款。主要規定瞭在停戰協定生效後60天內,遣返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未予直接遣返的戰俘交由中立國遣返委員會(由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印度各指派委員1名,印度代表擔任主席),按其職權范圍的規定處理。條款中還對戰俘遣返委員會、聯合紅十字會小組、平民返鄉委員會的組成和職司,以及雙方軍事控制區為這些組織完成任務提供方便等有關問題作瞭明確規定。

  第4條向雙方有關政府的建議,隻有1款。規定在協定簽字生效後的3個月內,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等事項。

  第5條附則,計3款。規定瞭該協定生效的時間,和修正與增補的權限,以及繼續有效的條件:即本停戰協定各條款,在未為雙方共同接受的修正與增補,或未為雙方政治級和平解決的適當協定中的規定所明確代替以前,繼續有效。

  談判經過 《朝鮮停戰協定》是經歷瞭兩年多的外交和軍事鬥爭才達成的。關於劃定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問題,朝中方面在停戰談判的首次會議上,即提出以三八線為軍事分界線,雙方武裝部隊同時撤離三八線,並以撤離地帶為非軍事區的建議。然而美方提出劃分軍事分界線要考慮“海空軍的效力”,借口其海空軍優勢,硬要將軍事分界線劃在朝中軍隊陣地內,企圖不戰而攫取1.2萬平方公裡的地區。美方這一無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嚴正駁斥後,便使用軍事進攻和制造挑釁事件來阻撓、拖延、破壞停戰談判。之後,美方又先後拒絕瞭朝中方面以全面調整和就地停戰為內容的確立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的合理建議,並提出侵占開城,深入朝中陣地1500平方公裡的無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的斷然拒絕。朝中方面為促進停戰談判,又提出以雙方實際接觸線為基礎確立軍事分界線與非軍事區的方案,但美方以實際接觸線“不穩定”為借口,拒絕達成協議。後來朝中方面又提出先按實際接觸線劃定,在停戰協定簽字時,再按當時雙方實際接觸線校正,美方才接受瞭這一方案。最後的軍事分界線即是按這一方案劃定的。

  在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上,美方堅持限制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恢復、修建、擴充飛機場及航空設施;堅持在朝鮮全境“自由視察”,進行不受幹擾的空中偵察與攝影;堅持在停戰期間進行數目龐大的“輪換與補充”;堅持設立數目過多的後方特定口岸;堅持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後方的一部分島嶼和海面上保持其武裝力量。美方這些幹涉朝鮮內政和其他的無理要求,遭到朝中方面的嚴正駁斥,後來在雙方都作瞭必要的讓步的情況下,才達成瞭停火與停戰的具體安排。

  遣返戰俘問題是停戰協定中爭議最多歷時最長的一項談判內容。這個問題所以長時間得不到解決,並成為實現朝鮮停戰的最後障礙,是由於美方堅持扣留戰俘的違反國際法的主張造成的。遣返戰俘問題談判一開始,朝中方面即按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第118條規定,提出瞭雙方全部釋放並遣返戰俘的符合國際法準則的主張。但美方恣意踐踏國際法準則,最初堅持把交換戰俘材料等枝節問題作為先決條件,拒絕先討論全部釋放戰俘的原則。繼之,一方面提出所謂“一對一交換”、“自由遣返”、“不得強迫遣返”等主張;另一方面卻唆使李承晚和蔣介石集團的特務,對戰俘進行所謂“甄別”,並以強迫戰俘寫血書、蓋血指印,在戰俘身上刺字,嚴刑拷打,大批屠殺等殘酷手段強迫戰俘“拒絕遣返”。後來,美方竟采用“軍事壓力”(發動所謂“金化攻勢”)和制造挑釁事件等手段,企圖達到強迫朝中方面接受其扣留戰俘的目的。由於朝中方面堅持國際法準則並粉碎瞭美軍和韓國軍隊的軍事進攻,才於1953年6月8日達成瞭遣返戰俘的協議。

  然而協議達成還沒過10天,李承晚集團在美方縱容下,公然扣留朝中戰俘2.7萬餘名,破壞停戰協定的簽訂。對此,朝鮮人民軍和中國人民志願軍發動瞭強大的金城戰役,迅速突破瞭韓國軍隊的堅固設防地帶,給美軍和韓國軍隊以沉重的打擊,迫使美方於1953年7月27日在《朝鮮停戰協定》上簽瞭字。

  《朝鮮停戰協定》的簽訂,隻是停止朝鮮戰爭中作戰雙方的一切武裝沖突,並不意味著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為瞭把停戰協定變為和平協定,達到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目的,停戰協定第4條規定召開高一級政治會議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是,由於美方的阻撓和破壞,政治會議未能如期召開。

  1954年4月26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為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和恢復印度支那和平問題的會議上,由於美國缺乏誠意,沒有就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達成協議。為瞭執行《朝鮮停戰協定》和爭取朝鮮問題的和平解決,經朝中兩國政府協商同意,中國人民志願軍於1958年底全部撤離朝鮮。這一行動表明瞭朝中方面執行停戰協定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的誠意。

  《朝鮮停戰協定》的簽訂,是朝中兩國人民和全世界和平民主力量的偉大勝利。它鼓舞瞭全世界愛好和平和被壓迫人民反抗侵略,爭取自由獨立的鬥爭意志,打亂瞭美國稱霸世界的侵略計劃。

  1953年10月1日,美國與韓國在華盛頓簽定瞭軍事同盟條約,即《美韓共同防禦條約》。根據條約,美國在韓國保留瞭駐軍和軍事基地,這對朝鮮的和平統一是一個障礙。

  

參考書目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朝鮮問題文件匯編》第1、2集,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4、1959。

 中國人民保衛世界和平反對美國侵略委員會編:《朝鮮停戰談判問題》1、2、3、4編,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51、1952。

 世界知識出版社編:《國際條約集》(1953~1955),世界知識出版社,北京,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