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為實現一定時期貨幣政策目標而事先確定的控制銀行貸款的指標。又稱貸款規模、貸款控制限額。它包括兩層含義:①指一定時點上的貸款總餘額,也就是總存量;②指一定時期內的貸款增加總量。

  信貸規模是中國的貨幣政策仲介目標,又是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於各國的國情和政治、經濟體制不同,選擇的仲介目標和手段也有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傢,不同時期、不同場合也不完全一樣。許多國傢的中央銀行在過去相當長時間內,都規定過商業銀行貸款款的限額。歐洲一些國傢也曾普遍把控制貸款規模作為貨幣政策工具。許多發展中國傢更是如此。當代西方國傢進行宏觀調控主要是控制貨幣供應量。

  中國選擇信貸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是因為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經濟利益機制和調控手段尚待健全,經濟主體還沒有形成充分的硬預算約束,存款準備率、利率的變動對抑制信貸需求也尚未發揮很大的作用,因此仍需通過有計劃調控信貸規模達到擴張或收縮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明確將信貸規模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在編制和組織實施的國傢銀行信貸計劃中,首先確定信貸總規模,並通過各傢專業銀行總行逐級下達。在一般情況下,除固定資產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控制外,貸款總規模實行指導性計劃控制指標。銀行多吸收存款可以多發放貸款,少吸收存款則應少發放貸款。1985、1988~1991年對信貸總規模重新恢復指令性計劃。

  從1989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把貸款規模改稱為貸款最高控制限額,實行瞭“限額管理,以存定貸”辦法。主要內容有:①貸款最高控制限額為貸款的總“籠子”,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核批的貸款限額內,主要依靠自己組織吸收存款來實現貸款最高限額。②對貸款最高限額實行“全年亮底、按季監控、按月考核、適時調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批的季度貸款最高限額為監控指標,分別由各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按系統和地區監控。各專業銀行總、分行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情況變化調整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專業銀行分行如有超過核批的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報專業銀行總行批準;專業銀行總行如要超過季度貸款最高限額,則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實行“限額管理”、“按季監控”的辦法,既有利於從總量上控制住貸款的增長,又有利於進一步打破信貸資金管理的“大鍋飯”,解決中央銀行包專業銀行信貸資金的問題,促進專業銀行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把比較僵硬的信貸規模控制手段,變成有靈活性和選擇性的政策工具,使中國人民銀行能夠對信貸的變化發展進行跟蹤調控和反饋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