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營企業按國傢規定從留利中提取建立用於開發新產品的專項基金。

  1983年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國營工業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留利,應建立包括新產品試製基金在內的五項基金,專項用於為試製新產品購置必要的機器設備及相關費用開支。企業新產品試製、開發資金來源有多種管道,從留利中建立的新產品試製基金隻是其中之一。

  國營企業新產品試製費來源的歷史沿革大致分為以下幾個個階段:①1953~1957年實行“四項費用”(企業技術組織措施費、新產品試制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費)辦法,由國傢預算撥款解決。其中新產品試制費主要用於購置試制新產品所必需的設備和工裝、工具等,其他試制費用可以攤入新產品成本。②1958~1961年實行利潤留成制,“四項費用”改在企業利潤留成中開支。③1962~1966年恢復“四項費用”由國傢預算撥款安排的辦法。但是商業企業仍實行利潤留成辦法,在留成中解決;建築施工和地質勘探企業所需的四項費用從本系統的基本折舊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中抵撥,多餘的上交財政,不足的由財政彌補。④1967~1971年實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辦法,將四項費用、固定資產更新資金和開拓延伸費合並,統稱為“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技術改造基金”,從企業的基本折舊基金中抵撥,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撥款。但中央各部委局安排的屬於重點項目的新產品試制費仍由財政撥款解決。⑤1972~1977年將國傢重點安排的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制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合並為科技三項費用,列入國傢預算安排用於國傢重點項目。⑥1978年以後,國營企業新產品開發資金來源多樣化,除瞭留利中的新產品試制基金外,從1988年開始,允許盈利的承包企業在完成上交任務的前提下,從銷售收入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提取技術開發費;1987年起,對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件和程控交換機四種產品,實行從銷售收入中提取不超過10%的研究開發費。

  1983年工業企業從留利中建立生產發展基金以後,國傢預算中仍然保留瞭新產品試制費(作為科技三項費用之一),此項撥款主要用於國傢安排的重點試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