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主體委託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所出售有價證券的方法。

  政府發行公債有時採用這種方法。這是因為:①擁有資本的人群集中於證券交易所,專為獲取利息而投資,通過在證券交易所出售公債可以吸收這部分閒散資金。同時政府可以根據財政需要,隨時決定公債出售的數額。②在證券交易所按照市價出售公債比較公平,可以避免因向社會公眾募集而可能引起的民間騷動與金融動盪。

  銷售發行的弊端是:①證券交易所的資本有限,,對於不願意或無機會到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人,政府就無法吸收他們的資本,因而這種辦法對於大量的公債發行難以奏效。②證券交易所的價格時漲時落,公債的出售往往受到證券投機經營狀況的影響,若公債價格低落,國傢易受損失。為穩定公債價格,政府往往派經紀人在交易所控制價格並兼營買賣。因此,這種辦法除在法國、比利時等少數西方國傢采用外,其他西方國傢很少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