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農產品的價格。

  形式 在中國,農產品的銷售價格隨著農產品收購價格的變化而變化。1953年國傢開始逐步對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後,其銷售價格也相應實行統銷價格;1955年起逐步對生豬等二類農副產品實行派購後,其銷售價格也相應實行統一的計畫銷售價格;60年代初起開始對三類農副產品實行議購議銷,以後時管時放,多次反復,1979年又重新規定對三三類農副產品及完成統購、派購任務後允許上市的一、二類農副產品實行議價收購,這部分農副產品的銷售價格也相應實行議價。

  農副產品銷售價格,按形成機制劃分,有國傢定價、國傢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按經營形式劃分,有統銷價格、議銷價格和市場價格。1985年改革農產品價格管理體制以後,除棉花仍隻實行統銷價格外,其餘的農產品有的同時實行統銷價格、議銷價格和市場價格,有的實行議銷價格和市場價格,有的隻實行市場價格。按產銷地區劃分,有產地銷售價格和銷地銷售價格,前者指在當地收購並有一定數量調出的基層市場出售的農產品價格,一般是在產地收購價格的基礎上加購銷差價制定的;後者指當地不產或產量很少,需要從外地調進供應的農產品銷售價格。對生產者來說,農產品銷售價格就是其向國傢出售農產品的價格和在集市上出售農產品的價格;對商業部門來說,則為農產品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構成 農產品銷售價格以收購價格(或進貨價格)為基礎,加上相應的流通費用和稅金、利潤構成。其形成方式與不同的管理形式相適應:由國傢實行統銷的農產品,其價格由國傢統一制定;實行議銷的,由購銷雙方協商議定;在農貿市場和農村集市銷售的,其價格由市場調節。

  政策 中國農產品銷售價格政策根據其對國計民生的影響程度來安排:①對屬於人民基本生活資料的糧、棉、油的銷售價格,采取基本穩定的政策。收購價格提高後,銷售價格沒有跟著提高或提高較少,出現的商業企業政策性虧損,由國傢財政補貼。1992年4月1日起,適當提高瞭糧食統銷價格,實現瞭購銷同價。②對人民生活必需的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銷售價格隨收購價格的提高而提高,但提高幅度低於收購價格,這些商品在大中城市出現的國營商業政策性虧損,由國傢財政補貼。③經濟作物和上述兩類以外的農副產品,其銷售價格一般隨收購價格的調整而調整,商業企業經營有一定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