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政府或其他機構為瞭從制度上保證其所發行債券到期或提前償還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又稱償債基金。

  減債基金或來自普通稅收,或來自指定的稅收,專門用於公債本息的償還,以增強政府公債的償還能力,維護公債券的信譽,使公眾願意進行債券的買賣。

  設立減債基金的理論依據是複利累積計算法,由英國學者R.普萊斯創立。他認為,如果以現存債務的1%為基金,那麼基金將按複利增殖。按這種方法,政府用於買銷公債(政政府以剩餘資金按照時價從證券市場中收買公債,從而使該債務歸於消失)的財源有兩個:①政府每年所提供的定額資金;②已買銷公債利息的增積。這種減債基金方法曾在18世紀末流行過,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並未達到預期的目的。現代減債基金的形式與過去有所不同。常用的方法,是以財政撥款作為減債基金,直接用於買銷或償還公債。

  減債基金制度的采用在西方國傢比較普遍,但有些國傢的減債基金隻是一種制度上的存在,現實中並未發揮作用。比如美國為瞭有計劃地調整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累積的國債,通過《1919年戰爭借款法》設立瞭每年用於償債的支出權限額,後來從法律上加以確認。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國債餘額大增,政府改減債基金為借新還舊的政策,減債基金也就有名無實瞭。有些國傢隻存在一些特殊的少量的減債基金,但這些特殊的減債基金並不重要;有的國傢則設有用於償債的特殊基金或金庫,即把超收的財政收入部分用於減少信用資金籌集或用於償還債務。減債基金比較完善的是日本,除瞭轉換公司債采用減債基金外,國債減債基金特別會計法等也都規定瞭要設置減債基金。1967年度形成的現行減債基金制度規定瞭減債基金財源的交納和償還資金的劃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