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工商界聯繫各行業的社會團體。

  沿革 始創於20世紀初,以1902年設立的上海商業會議公所為嚆矢。1903年清政府設商部,翌年即頒佈《商會簡明章程》,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均應設立商會。其名稱:省會所在地或大城市所設的稱商務總會,縣、鎮所設的稱商務分會。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已設商會共928所。1912年12月,由各地商務代表發起組織中華全國商會聯合會。1915年12月,北洋政政府農商部公佈《商會法》,規定所有商務總會、分會一律改稱總商會、商會。1928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後,為整理商人團體,於1929年8月另立新的《商會法》。取消總商會稱謂,規定不論何處所設,概稱商會,同時冠以所在地名。到30年代初,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均已有商會組織,據全國商會聯合會1930年10月的調查報告,當時國內已建立的商會共2246所。

  性質 中國的商會是近代中國資本主義經濟和資產階級發展的產物。它打破瞭原有的行會組織(會館、公所)的地域界限和行規束縛,以所謂“振商”、“保商”,即謀求本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及對外貿易的發展、增進工商業者的公共福利為宗旨,以調查國內外商情、溝通工商界聯系促進工藝產品和企業經營管理的改良、受理商事訴訟為職責;不少商會附設商業學校、商品陳列所、商業圖書館、商事公斷處,主辦刊物,具有鮮明的資產階級特征。但它同時也帶有不少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烙印,具體表現在:與官府聯系緊密;受地方行幫勢力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控制;買辦在一部分商會中有較大的勢力和影響。商會名義上代表全體工商業者的利益,實際上受少數大資本傢所支配,中、小工商業者在商會中處於無權的地位,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20年代曾一度出現不少由中、小工商業者組織的名目繁多的工商團體,但不少也相繼被一些政客、買辦所操縱,仍然變相受資產階級上層控制。

  作用 清末政局動蕩,工商業者地位上升。中華民國的北洋政府時期,軍閥割據,政出多門,當時商會的活動不完全為官方駕馭,在社會生活裡比較自主、活躍,曾先後發動工商界參加抵制外貨、收回利權的鬥爭;參加國會請願、反對鐵路國有的鬥爭;參加反對軍閥混戰、勒索苛捐雜稅的鬥爭;參加“五四”運動、“五卅”運動,支持北伐戰爭等。在上述活動中,商會也常常反映出它所代表的近代中國資產階級既不滿帝國主義、封建勢力的壓迫,又妥協動搖的特性。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商會受官方嚴密控制,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仍能反映民族資產階級的意願和主張,在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和反對國民黨政府發動全面內戰的鬥爭中起過一些積極作用。但由於官方的牽制,商會活動受到很大的限制,削弱瞭它的社會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工商業者組織起工商業聯合會,從而結束瞭中國近代商會的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