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初反對土地兼併的激進思想傢。字崑繩,直隸大興(今屬北京市)人。明亡之後長期活動於江淮地區。中年遇李塨(1659~1733)於京師,改習顏學,成為顏(元)李(塨)學派的成員。著作有《平書》、《居業堂文集》等。《平書》未單獨刊行,書稿交李塨訂正,內容見李塨的《平書訂》。

  王源重視經世致用之學,對經濟問題提出瞭不少主張和具體措施,其經濟思想主要表現在他的《平書》中。

《平書訂》(清抄本)

  田制思想 王源為瞭解決清初嚴重的土地兼並現象和地主私有土地制度的弊端,提出瞭一個土地官有,惟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他建議立法規定:占有土地者必須自耕,不許雇人代耕;惟耕者可為農民,務農者就不得再為士、為商、為工,士、商、工、官均不得占有土地。他把這種設想概括為“惟農為有田”,因此,非自耕農都應把土地或獻或賣給官府。他設想瞭六條“收田之策”(《平書訂·制田上》):清官地,辟曠土,收閑田,沒賊產,獻田,買田。在這六條收田之策中,前面四條是封建政府經常進行的工作,隻有後兩條是王源的新建議。他說:“天下之不為農而有田者,願獻於官則報以爵祿,願賣於官則酬以資;願賣於農者聽,但農之外無得買。而農之自業者一夫勿得過百畝”(《制田上》)。同時,他還提出在土地入官府後實行畺田制:六百畝為一畺,中百畝為公田,十傢各五十畝,年六十還田。在畺田中不收租,每戶但交納絹三尺、綿一兩,或佈六尺、麻二兩,每丁每年服役三日;民田的賦稅徭役則照舊。他認為由於民田的賦役倍於官府的畺田,民田的所有者就寧願將田“歸之官而更受之於官”,使“天下之田盡歸諸官無疑”(《制田上》),從而達到實現均田的目標。對城市宅地問題,他則認為應該和農村耕地區別開來,要采取特殊政策,城市中可令有私地,聽憑私人買賣、建屋和收取房租。王源反對土地兼並,要求取消地主對土地的私人占有的思想是相當激進的,但對於實行的辦法,他卻主張和平地“誘之以術,不劫之以威”(《制田上》)。可是在地主私有土地制度的統治之下,這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幻想。

  主張改革商稅 在商業問題上,王源主張提高商業的社會地位,反對重本輕末。他對商業非常重視,將傳統的士農工商的社會分業,改為士農軍商工,除增添瞭“軍”這一社會集團外,有意把商排在工的前面,以提高商人的地位。王源堅決反對傳統的重本抑末思想,指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輕。假令天下有農而無商,尚可以為國乎?”(《財用下》)。為瞭便商和有利於商業資本的發展,他反對向商人征重稅,主張取消一切繁苛的商稅,實行商稅改革,統一按照商人的利潤和資本的多寡來征收商稅:坐商按資本的月利一分為基礎征收十分之一,行商則除與坐商一樣征收利潤稅外,再增收資本稅百分之一;為使商人不虧本,凡商人僅足本者免其稅,會虧本者則除煙酒外皆由官府按成本買進。同時,他還要求使商人能躋身於封建士大夫之列,主張商人按資本分為九等,稅額達一定標準的授予九品至五品爵。

  貨幣主張 在貨幣問題上,王源主張“不得以銀為交易”,民間交易實行物物交換和以錢交換並行,至於鈔法則認為必不可行。鑄錢分黃銅小錢和青銅大錢以子母相權(見中國古代貨幣思想),大小錢均和白銀維持一定的比率,小錢一貫值銀一兩,大錢一貫值銀二兩。官民之間,上行下,除買銅用銀外,一律用錢;下行上,除向官府買鹽須用銀和對政府納稅可折銀外,也一律用錢。為防止私鑄,他強調鑄錢要“銅精而式美”(《財用上》),並主張銅錢不鑄年號,使錢有鑄無廢而日多,從而私鑄就可自停。王源的經濟思想在貨幣制度上存在著混亂,既主張限制以銀作為貨幣流通,又主張銀在某些場合可執行貨幣的職能,違背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要求,在貨幣理論上並無可取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