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對被審單位的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規合法和經濟有效進行審查,並作出公正評價的一項經濟監督活動。

  產生和發展 審計產生於經濟監督的需要。審計有由國傢機構進行的政府審計(即官廳審計)和由社會上執業會計師進行的民間審計。早期的審計為官廳審計,實際上是一項財政監察工作;現代意義的審計,還包括民間審計在內。

  在中國,審計作為一項經濟監督工作,源遠流長。據《周禮》記載,早在西周時期就設有宰夫官職,執掌“考其出入,而定刑賞”的職權,是為中國官廳審計的濫觴。秦漢時期設禦史大夫,兼管上計之職。“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漢書·宣帝紀》。秦漢以前,審計工作隻見於官吏職掌的記述。隋唐以後,開始設獨立的審計機構,如隋唐時期的比部,行審計之事;北宋時在太府寺內設“審計司”,南宋時一度設審計院,是為中國審計用語的開端。元、明、清各代,取消瞭專職審計機構,審計職權由都察院、科道的官員執掌。至於完整的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則開始於中華民國時期。1912年北洋政府在國務院下設審計處。1914年改為審計院,直屬大總統,並頒佈瞭《審計法》。1928年國民黨政府設立審計院,直屬國民政府,同年公佈《審計法》;1931年改為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組織和革命根據地先後建立瞭審計機構,並制定瞭一些審計法規。1925年,省港罷工委員會下設審計局。1933年12月和1934年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分別規定瞭地方審計委員會和中央審計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1939年2月設立陜甘寧邊區政府審計處,並制定瞭略具雛形的審計制度。

  在西方,處於封建社會時期的一些歐洲國傢,也設有審計機構。如法國在資產階級革命前,就設有審計廳;1256年路易九世曾下令,命各官吏送其計算書到巴黎接受審計人員的審查。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審計雖有發展,但限於皇傢的官廳審計,而民間審計的發展則是在資本主義興起以後。最早在英國出現瞭以查帳為職業的民間執業會計師。以後,隨著股份公司的發展,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為瞭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由執業會計師組成的民間審計組織有瞭較大的發展,1853年蘇格蘭的愛丁堡出現瞭世界上第一個會計師協會。但當時的英國民間審計,大多采用以全查為特征的詳細審計,實際上是對全部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復核。20世紀以後,審計的發展中心轉移到美國:在30年代前,為適應短期信用的發展,出現瞭以證明企業信用和分析企業償債能力為目的的資產負債表審計;30年代初,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爆發,大批企業破產,致使投資者十分關心企業經營的盈虧,進而出現瞭以證明、分析企業獲利能力為目的的損益表審計;國傢以法令規定,凡股票在證券交易所買賣的公司,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必須經過執業會計師的審查簽證,從而使財務報表的審計有瞭法律的依據,也進一步推動瞭審計工作的發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西方經濟的發展,競爭更趨劇烈,為瞭加強單位內部的經濟監督,實行事前控制,審計又有瞭新的發展。現代審計突破瞭由外部審計人員進行事後查帳的傳統模式,發展為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並重,事後審計與事前審計並重。審計的范圍和內容,也從財務活動擴展到經營管理活動,並註重對經營業績和效益的審查,從而出現瞭業務審計、管理審計等概念。審計的作用,則從查錯防弊的防護性作用向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供建議的建設性作用擴展。此外,重視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確定審計重點,采用抽查的方法,也是現代審計的特點。

  特征 審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其中獨立性是審計的基本特征,也是審計監督有別於會計監督、財政監督、稅務監督、信貸監督等其他經濟監督的主要標志。在政府審計中,審計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國傢審計機關必須獨立於被審單位以外,組織上不受被審單位的管轄;審計人員的任免受國傢法律的保護;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國傢授予的審計監督權,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在民間審計中,執業會計師居於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以外的第三者地位,依法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瞭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和人員隻執行經濟監督的職責,而不承擔或參與被審單位的其他經營管理工作。

  工作程序 實施審計監督,要運用特有的方法,並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在政府審計機關確定被審單位以後,或民間審計組織接受委托明確審計事項以後,審計工作可以分三個階段進行:①審計前的準備階段。包括瞭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執行情況;確定審查的范圍和重點;配備審計人員;制定審計方案和實施計劃等。②審計的實施階段。包括對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其他有關的資料進行核對、審閱和分析,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查詢取證,盤點查對實物,以及運用順查、倒查、抽樣審計等技術方法進行審查,並按時做出審計記錄、填寫審計工作底稿等。③審計的終結階段。包括依據國傢法令、制度和有關標準對審查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提出處理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書或證明書報送有關單位,並做好審計資料的歸檔工作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計制度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在國務院設立審計署,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中國現行的審計種類有:①以審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是否真實正確,財政、財務收支是否合規合法為主要內容的財政、財務審計。②以審查企業生產經營成果、基本建設投資效果和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使用效果為主要內容的經濟效益審計。③以審查違反財經法紀為主要內容的財經法紀審計。在中國,國傢審計機關是實施審計監督的領導部門和主導力量;部門、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是國傢審計的基礎力量,內部審計工作也是部門、單位內部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經國傢批準的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審計組織,則是國傢審計的輔助力量。國傢審計機關、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者在實施審計監督中相互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審計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