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多樂章的器樂套曲。又稱奏鳴曲套曲。一般由三四個相互形成對比的樂章構成,用一件樂器獨奏(如鋼琴奏鳴曲)或 一件樂器與鋼琴合奏(如小提琴與鋼琴合奏的小提琴奏鳴曲,長笛與鋼琴合奏的長笛奏鳴曲等)。其中各樂章的基本特點和曲式結構如下:第一樂章為快板,多用奏鳴曲式;第二樂章為慢板,用變奏曲式、複三段式或自由的奏鳴曲式;第三樂章為小步舞曲或諧謔曲,用複三段式;第四樂章為快板或急板,用奏鳴迴旋曲線、奏鳴曲式或迴旋曲式。

  早期奏鳴曲 sonata一詞源自意大利語sonare,意為“鳴響”。13世紀開始作為音樂術語。16世紀初泛指各種器樂曲,以與聲樂曲的泛稱康塔塔相對。如G.戈爾紮尼斯的《琉特奏鳴曲》實即兩首舞曲,G.加佈裡埃利的《輕和重奏鳴曲》是器樂合奏曲等。繼加佈裡埃利之後,S.羅西、M.內裡、B.馬裡尼等意大利作曲傢,均稱自己所作供樂器演奏的坎佐納為奏鳴曲。

  古典奏鳴曲 17世紀中葉後,古典奏鳴曲開始出現並鞏固其某些特征。其中,意大利作曲傢A.科雷利對套曲形式的奠定起瞭重大作用,他所作的奏鳴曲均由慢–快–慢–快4個樂章組成,並交替使用復調音樂與主調音樂的寫法;D.斯卡拉蒂則通過500餘首奏鳴曲的創作實踐,確立瞭古奏鳴曲式(見奏鳴曲式)。當時的奏鳴曲分為兩類:一類是源自坎佐納的教堂奏鳴曲,另一類是由一系列舞曲組成的室內奏鳴曲。前者主要在教堂演奏,後者多用於宮廷娛樂,並由此而發展成後來的古組曲。不論教堂奏鳴曲還是室內奏鳴曲,除少數為無伴奏的獨奏形式外,多數均為重奏形式,且普遍運用鍵盤樂器演奏通奏低音。由於鍵盤樂器屬加用性質,不居重要地位,故在計算聲部時均被略去。如由1件高音樂器(小提琴、長笛等)、1件低音樂器(大提琴等)和鍵盤樂器共同演奏的奏鳴曲,不稱三重奏鳴曲,而稱二重奏鳴曲;由兩件高音樂器(小提琴、長笛或小號等)、1件低音樂器(大提琴或維奧爾等)和鍵盤樂器共同演奏的奏鳴曲才被稱為三重奏奏鳴曲。三重奏鳴曲在當時十分盛行,是最常見的體裁之一。

  從早期奏鳴曲到古典奏鳴曲的轉變,不僅是結構上、更是風格上的根本轉變。在被稱為前古典派的作曲傢G.B.薩馬蒂尼、J.斯塔米茨、C.P.E.巴赫等人的作品中,教堂奏鳴曲與室內奏鳴曲已日漸混為一體,音樂轉向主調風格。同時,重奏也不再是最主要的演出形式,而常改由1件樂器獨奏,或1件獨奏樂器與鋼琴合奏。到維也納古典樂派時期,古典奏鳴曲的結構完全定型。J.海頓、W.A.莫紮特都采用瞭第一樂章為快板樂章和雙主題的原則。在L.van貝多芬的創作中,各類奏鳴曲占55首,為其他器樂作品的半數。其貢獻是擴大瞭各樂章的結構,使主題與主題之間的對比更加戲劇化,尾聲成為主要的組成部分。在貝多芬晚期所作的《第三十一鋼琴奏鳴曲》中,還加進瞭賦格。與此同時,奏鳴曲套曲形式在室內樂、協奏曲、交響曲等大型器樂體裁中,亦取得瞭支配性的地位。事實上,室內樂中的三重奏、四重奏,是由3件、4件樂器演奏的奏鳴曲;協奏曲是由獨奏樂器與管弦樂隊演奏的奏鳴曲;交響曲是由管弦樂隊演奏的奏鳴曲。因此,奏鳴曲套曲是音樂史上最重要的樂曲形式之一。

  浪漫派奏鳴曲 從C.M.von韋伯、F.舒伯特開始的浪漫主義奏鳴曲,與古典傳統有著一脈相承的關系,但在風格上則有明顯的改變,如重視感情表達、旋律優美、和聲色彩濃鬱、節奏富於變化、演奏技巧有重大發展等。F.F.肖邦的3首鋼琴奏鳴曲,J.勃拉姆斯的3首鋼琴奏鳴曲和兩首小提琴奏鳴曲,C.-A.弗朗克的《小提琴奏鳴曲》等,都充分發揮瞭古典奏鳴曲嚴密的形式感與浪漫主義音樂情思奔放的特點。F.李斯特的奏鳴曲作品,顯然受到他首創的交響詩的影響,在《b小調鋼琴奏鳴曲》中,將長期形成的多樂章套曲結構的特征運用於單樂章,並通過主題貫串,開創瞭大型單樂章奏鳴曲的先河。浪漫派時期重要的奏鳴曲作曲傢還有R.舒曼、E.H.格裡格、C.聖–桑、G.福雷等。

  近代奏鳴曲 20世紀初,與厭棄19世紀傳統的思潮有關,奏鳴曲創作再次出現向不同方向發展的趨勢。A.N.斯克裡亞賓的第五至第十鋼琴奏鳴曲,和聲、曲式均有創新,同時也顯露出神秘主義的傾向。C.德彪西晚年創作的《長笛、中提琴和豎琴奏鳴曲》則回復到巴羅克時期的樂器組合方式。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奏鳴曲套曲因新古典主義思潮的興起而重新得到重視。I.F.斯特拉文斯基、D.米約、A.奧涅格、F.普朗克等都作有此類套曲。特別是P.欣德米特,為各種樂器所作的奏鳴曲達36首。其中有一部分在結構和風格上都與古典傳統保持著密切的聯系。L.亞納切克、巴托克、S.S.普羅科菲耶夫、D.D.肖斯塔科維奇等人則糅合古典樂派和浪漫派的傳統,融會民族樂派與近代的各種作曲手法,賦予作品鮮明的個性。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有:巴托克的兩首小提琴奏鳴曲、《鋼琴奏鳴曲》、《兩架鋼琴與打擊樂器的奏鳴曲》以及普羅科菲耶夫的《第七鋼琴奏鳴曲》等。此外,還可看到形式上保留奏鳴曲痕跡,手法上具有偶然性、即興性因素的奏鳴曲,以及按奏鳴曲一詞的古義所譜寫成的器樂小曲。前者如P.佈列茲的《第二鋼琴奏鳴曲》(1948),後者如J.凱奇《為加料鋼琴而寫的奏鳴曲和間奏曲》中的奏鳴曲等。凱奇的這一樂曲,實際上是一首古二段式的舞曲,經在鋼琴的琴弦間塞進各種物件後,所發出的音色空茫而冷漠,體現出一種擬古、復古的意向。

  小奏鳴曲 系指形式短小、內容單純、易於演奏的奏鳴曲。小奏鳴曲一般有2~3個樂章。第一樂章用奏鳴曲式,但沒有展開部而僅有短小的過渡。如M.克萊門蒂、J.庫瑙等所作的小奏鳴曲。20世紀以來,F.佈索尼、M.拉威爾、D.卡巴列夫斯基等作曲傢所作的小奏鳴曲,則藝術性和技巧性都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