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傢禁毒法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從事其他與毒品直接相關,破壞禁毒管理活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毒品管理制度。本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傢禁毒法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以及從事其他與毒品直接相關,破壞禁毒管理活動的行為。中國刑法典將全部毒品犯罪概括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實際上本類犯罪還包括其他毒品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本類犯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有的罪是特殊主體,有的罪主體也可以是單位。本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上海市禁毒委在寶鋼體育場舉行公開宣判毒品犯罪分子暨銷毀毒品大會,現場銷毀毒品490千克

  本類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其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傢毒品管制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作為本罪對象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明知是毒品而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本罪。如果先後實施瞭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仍按一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本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