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為主體在特定的主客體關係中所表現出來的特性。主體性是由一定主體的結構、特性、素質、能力、作用、地位和具體的實踐–認識活動所決定的,並隨著主體的不同而不同。由於主體是多樣化、多層次性的,因而各種形式的主體也都具有各自的主體性。

  主體是人,主體性是人作為主體時的特殊本質表現;但在具體的主客體關係中,人不僅可能是主體,也可能是客體,因而不能把“主體性”當作“人性”的同義語。人性是人區別於物和“神””的本質特性,一切人所共有的特性即人性,是就人類以自然界為對象而言,人性便是主體性;就人以自己、他人、或社會為對象而言,人性不僅是主體的特性,也是客體的特性。人作為主體,確立或造成自己與他物、他人的主客體關系時,他的人性就構成他的主體性。

  主觀性是人的意識和精神的特性,是人的文化背景、認知結構、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心理特征等的綜合表現。人作為主體都具有主觀性(包括主觀隨意性),但主觀性不等於主體性,而隻是主體性的一個方面、一種具體表現。

  主體之為主體,具有不同於客體的特性,這主要包含如下幾方面:①主體自身結構的規定性,即人的身心結構的統一,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人的社會意識和社會存在的統一。人的物質存在是一種社會生命形式,它對周圍自然界和社會的物質條件有著必然的依賴關系,又有著反作用的能力;人的精神存在是包括知、情、意等多個方面和多種形式的復雜結構,它們反映並調節著人的活動以及人與周圍世界的關系;人本身的物質和精神結構產生著主體的需要,也決定著人的活動性質和方式。這些都是使人成為主體的一般前提和條件。②一切主客體關系都具有對於主體來說的“為我”性質,它以主體的存在和活動為起點,以主體的發展為歸宿。人類對自然界的主客體關系,並不是以人類和人類意識的產生為標志,而是以這種關系在意識和實踐中的“為我”性質為標志。③主體在同客體相互作用時,按照自身的內在規定性和本質行事,成為主客體相互關系的首動者;它承認客體的存在,但要通過自己的活動改變現實;它用各種方式力求保持自己在這一主客體關系中的主動地位。實踐和認識中的獨立性、能動性、目的性、計劃性、創造性等自為的特征,使主體一方面區別於客體物,另一方面也區別於“自在”的人,使人成為事實上的主體。④主體自律和他律的統一。自律就是自我制約、自我調節,即主體以自身的尺度和方式承擔和衡量主客體相互作用的後果,並調節自己的需要、目的和行為;他律是指主體受客體及各種客觀條件的制約。從根本上來講,主體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人在長期實踐中所受他律的經驗的積淀。因此,自律和他律是統一的。以自律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遵從著他律,是主體性的又一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