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而制定的法律。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兩次對該法進行瞭修訂,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專利法》共8章69條,包括總則,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專利權的保護,附則。主要內容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對違反國傢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198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的當天上午8時,中國專利局受理處門前已有數百人等候申請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