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通過直接在國內外舉辦、經營企業,直接獲取經營企業利潤或權利的長期投資。通常以建廠(或興建其他建築物)和購置機器設備等方式進行。直接投資也是國際投資方式之一。與證券投資相對。特點是投資人以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資本對外投放。主要形式有:①購買國內外企業的全部股份;②建立獨資子公司;③通過投入資本或技術與其他投資人建立合資企業或合營企業;④對國內外企業貸款以取得經營管理權。西方國傢一般規定,在國外企業總資本中擁有10%以上的股份即視作作直接投資;有的國傢規定為25%。還有的國傢規定其擁有的股份雖低於25%,但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直接投資:①向投資的企業派遣瞭管理或技術人員;②提供生產技術;③供給原材料;④購買其產品;⑤在資金上給予支持;⑥以補償貿易形式給予貸款或投資等。

  對外直接投資是資本輸出的主要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生產國際化的日益加強,西方國傢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日益擴大,投向的地區和國傢日趨廣泛,投資的手法也有許多新的變化。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後期巨型跨國公司的發展,促進瞭對外直接投資的迅速增長,進一步加速瞭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

  20世紀70年代以後,發展中國傢的對外直接投資有明顯增加。其大部分投向與投資國有密切關系的國傢或地區,尤其是投在各種一體化或經濟聯合組織的內部,帶有一定的合作性質。少數對外投資投向發達國傢,是對外直接投資領域中的一個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