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在議會會議期間,就政府的施政方針、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項,向政府首腦或高級官員提出質疑或詢問,並要求答復的活動。是議會監督政府的一種重要方式。18世紀由英國首創。19世紀中期以後,隨著議會內閣制的形成,英國議會的質詢事項日益增多,逐漸形成瞭質詢制度,並為其他議會內閣制國傢所採用。

20044年4月8日,美國總統國傢安全事務助理C.賴斯在華盛頓接受911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質詢

  質詢從性質上可分為詢問和質詢兩種。前者多為議員對個別行政官員所掌管的事項的詢問。它隻構成質詢者和被質詢者之間的問答和補充問答,不構成議會的議題。後者多系議員對內閣施政方針、政府重要政策與措施的質詢。它除瞭質詢者和被質詢者之間的問答之外,往往構成議會的議題,產生議會辯論,並且可能導致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進而產生政府危機,內閣改組。

  西方國傢對議員的質詢有各種限制。法、德兩國是具有質詢傳統的國傢。法國以往的黨派之爭常常利用質詢作為倒閣手段,致使政局極不穩定。1958年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頒佈之後,質詢被廢止。德國雖然保持著詢問和質詢的傳統,但根據議會議事規程的規定,質詢須有30名議員簽署才能提出。英國隻有詢問,但如詢問之後議員仍不滿意,且詢問事項涉及國傢根本政策、國民普遍利益時,議員可提議延長會議時間,變更議事日程,進行議會辯論,舉行相當於不信任投票的表決,但這種提議必須有40名以上的議員贊同才能夠通過。

  此外,當代西方國傢對議員的質詢還有一些其他限制。如德國議員的口頭質詢必須於3日前向有關部長提出;日本議員隻有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才能提出口頭質詢,即使是書面質詢,議員也應將質詢事項的簡明主旨書面提交議長;英、法等國還有質詢問答時間的規定。另外,各國政府官員往往借口質詢事項涉及國傢機密而拒絕答復,實際上構成質詢次數與質詢內容的限制。

  社會主義國傢人民代表機關的代表也有質詢權。質詢范圍除個別國傢限於行政機關的官員外,一般都擴及向人民代表機關負責的其他國傢機關;同時,除瞭質詢者和被質詢者的問答外,不構成人民代表機關的辯論,也不進行表決,更不因此產生受質詢機關的更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