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王朝對商業行為的課稅。一般在通過關卡或在市場進行貿易時徵收,屬於營業稅或交易稅性質。

  約西元前21~前11世紀的夏商時期,“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禮記·王制》)。商貨通過關卡時,隻稽查有無違禁物品而不收稅;貨物進入市集,隻對使用官府邸舍存貨收取租金,對貨物不徵稅。約前11世紀西周王朝建立以後,商業有瞭較大發展,開始有關市之賦,這是中國最早的征商。其內容除關稅外,“廛人斂市佈、總佈、質佈、罰佈、廛佈,而入於於泉府”(《周禮·地官·廛人》),即包括坐商稅、牙稅、罰金及占用官舍的租金等稅費。春秋戰國時代,群雄爭霸,財政需求擴大,征商加重,商人“財力殫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逸周書·芮良夫》)。前221年,秦統一全國,整頓關政。至漢朝,法律歧視商人,重租稅以困辱之。漢武帝時用兵四方,財用孔急,商稅加重,算緡、告緡、算舟車、鹽鐵專賣等,形成瞭完整的征商制度。魏晉南北朝,國傢分裂混戰,商路不通,征商很少。隋朝至唐朝玄宗開元年間(713~741),工商無稅,以後征商漸增。宋初,制定商則,不許擅征,以後課稅范圍擴大,負擔日重。南宋時,“虛市有稅,空舟有稅”(《文獻通考·征榷一》),十分苛重。明初,征商約為三十稅一,後又分過稅、住稅、鈔關、工關、門稅等。清初沿明制,征商范圍較廣,咸豐三年(1853)征厘金,關卡林立,無物不稅,一直延續至清末。

  隨著商業繁興,征商歷代多有增加,而統治者誅求無已,抑制瞭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