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償轉讓財產(轉讓財產時不給予補償)所課的稅。在國傢稅務制度中常見有關於這種稅的規定。在許多國傢的稅務制度中,贈與稅和遺產稅(死亡稅)有某種程度的結合。二者的關係不僅由於捐贈和遺產都有自願無償轉讓的性質,而且由於捐贈常被用作逃避遺產稅的一種手段。當二者程度不同地結合在一起時,便可視為構成“財產所得稅”。如同遺產稅一樣,贈與稅對於增加財政收入沒有什麼意義。贈與稅具有提醒財產轉讓各各方的象征作用:在法定結構范圍內的這種轉讓是可以的、受到保護的,此法定結構是權力國傢的產物。另一個比較重要的作用是,而且在某些國傢贈與稅的明顯的基本原理也是,阻止利用捐贈作為逃避遺產稅的一種手段。如加拿大、瑞典、德國和法國,它們的稅收制度都對一切的無償的財產轉讓同等看待。與此相反,英國就沒有這種稅收制度。在美國,大量的豁免使捐贈大都免於納稅,而那些繳稅的都應按遺產稅率的3/4繳納。對於“為瞭死亡而進行的捐贈”,換言之為瞭逃避遺產稅而進行的捐贈,是個例外;不過要證實這種情況並非易事。通常對慈善、教育或其他類似機構所作的捐贈都免納贈與稅。這種豁免是社會政策的反映。與此類似,加拿大法律規定配偶之間的一切轉讓免繳贈與稅,不過對子女的轉讓卻應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