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含義:一指將哲學的一般原理用於特殊物件或特殊領域,揭示其特殊原理或特殊方法的專門性哲學學科。如把哲學原理運用於一般經濟問題的研究而形成的經濟哲學,把哲學原理運用於一般法理問題的研究而形成的法哲學,把哲學原理運用於一般教育問題的研究而形成的教育哲學等。這種應用哲學又稱分支哲學或部門哲學。一指以哲學原理的應用作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又稱哲學應用學,專門研究哲學原理應用的可能與條件,哲學應用的必要與局限等問題題。前者是一類學科,有多門應用哲學;後者隻有一門。